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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今日對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瓊凱立)狀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證監會)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證監會的上訴,維持原判,證監會敗訴。
1998年6月,瓊凱立在獲取上市指標後向證監會報送了申報材料;1999年8月證監會在一份報告中認定凱立公司97%的利潤虛假,並已決定取消其上市資格;2000年4月證監會又將凱立公司的申報材料退回;同年7月,凱立公司狀告證監會,要求法院判令證監會撤銷其錯誤結論,恢復對凱立公司的股票發行審查程序。這是證監會成立以來第一次被推上被告席。
2000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證監會退回凱立公司申報材料的行為違法,責令其恢復對凱立股票發行的核准程序。證監會對此判決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院。
本案焦點是證監會認為凱立公司申報材料中列出的利潤,有97%並非凱立所有,而是凱立公司的股東之一長江旅業的,因此,這部分利潤是虛假的。凱立公司則認為這部分利潤是屬於本公司的。
對此,北京市高院的判決書認為,證監會『認定凱立公司前三年利潤虛假,所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凱立公司的利潤主要是長江旅業在木棠工程的收益。但長江旅業作為凱立公司的發起人已將該工程經營權作價入股,而且該工程從承接到結算年度跨越較大。所以,凱立公司的財務資料所反映的利潤是否客觀真實,關鍵在於其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中國證監會在審查中發現有疑問的應當委托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專業機構對其財務資料依照「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進行審查確認。中國證監會在未經專業部門審查確認的情況下作出的證監辦函(2000)50號,認定事實證據不充分。』
對於證監會以該會辦公廳名義將凱立申報材料退回的決定,判決書認為,『該決定既不適用具體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也沒有依照自己制定的審批程序進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該行為違法並限期重做是正確的。』
關於凱立公司的股票發行適用哪一種程序,判決書指出,2000年3月證監會根據《公司法》制定了核准程序,將股票發行的《審核程序》轉為《核准程序》,並對1997年發行計劃內申請發行的企業,在執行《核准程序》時作了保護性規定,免除了『對發行人輔導一年』的要求。該核准程序已把申請股票發行的企業統一納入,因此,凱立公司雖然屬於《核准程序》發布之前申請的企業,中國證監會也應當在保護其權益的前提下,依照該程序對其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發行的決定。
判決結束後,凱立公司董事長衛凱征女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們原則上接受這一判決結果,至於下一步如何動作,是否需要與證監會進行溝通,還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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