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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及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各委員單位印發了《中國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試行辦法對中國名牌產品評價管理的機構設置、申請條件、評價指標及程序和監督管理等作了詳細規定。
試行辦法規定中國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公布開展中國名牌產品評價的行業和受理中國名牌產品申請的開始和截止日期。
試行辦法規定中國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按照《產品免於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的規定,免於各地區、各部門各種形式的質量監督檢查。對符合出口免檢條件的,依法優先予以免檢。
試行辦法同時規定,對已經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波動,消費者反映強烈,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將暫停直至撤銷該產品的中國名牌產品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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