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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 海南省瓊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以非法經營罪,一審判決長期在海南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蒙超東有期徒刑4年,並罰款2萬元人民幣;另一名同案被告吳先鋒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並罰款4萬元人民幣。
該案審判長、瓊山市人民法院法官曾小凡介紹說,這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首次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關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問題的請示批復》中指出,對於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這個批復自今年4月18日起施行。
事件 傳銷,在『重災區』定罪
春節過後,大批傳銷人員集聚海南省,最高峰時達到5萬餘人,而被稱為傳銷『重災區』的瓊山市就擁有2萬多人的促銷隊伍。蒙超東和吳先鋒只是其中並不起眼的兩個人。
蒙超東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人,1999年12月經朋友介紹來到海南,本想以開車謀生,一次偶然的機會被朋友拉去『聽課』,很快就成了朋友的『下線』。蒙超東和他的朋友們至今仍然一致認為:他們所做的是『加盟連鎖』事業。
他們『加盟連鎖』的主要內容是購買一臺實際價值只有八九百元而售價卻高達3900元的搖擺機。蒙超東的收益來自:發展一個下線他可以拿到700元回扣,他的上線可以拿到350元。
購買一臺搖擺機後,蒙超東就成了這個體系中最初的一級:員級。憑借他的悟性,很快他就成為擁有10個下線的『初級』,而另一個同案吳先鋒的加盟,則讓蒙超東更加迅速地昇到了『中級』。
那時吳先鋒還是『初級』。2000年年底,海南省加大力度打擊非法傳銷,吳先鋒所加盟的傳銷體系出了問題,於是吳便帶領著30個下線『投靠』到蒙超東這邊。到2001年3月,兩人共發展下線傳銷人員136人,收取下線加盟費人民幣40萬餘元,蒙超東非法獲利1萬餘元,吳先鋒非法獲利2萬餘元。
不久,海南省工商、公安等部門開展了打擊非法傳銷和變相傳銷組織的聯合行動,抓獲了傳銷組織頭目287人,蒙超東和吳先鋒便在其中,他們成為法院開庭審理的全國首例非法傳銷案。
質疑 多少金額算『情節嚴重』
根據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蒙超東和吳先鋒的律師表示,目前我們缺少對於『非法經營所獲金額』和『非法獲利的金額』的具體司法解釋。這裡就存在一個問題:究竟多少金額算是『情節嚴重』。如果按照蒙超東非法獲利1萬元、吳先鋒非法獲利2萬元認定,他們的大批下線是否也有相應的罪名?
背景 小心傳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提醒,近來非法傳銷活動又出現新動向,各地一些違法分子鋌而走險,變換花樣,頂風作案,變單純商品傳銷為以『老鼠會』形式為主的非法融資行為。
有關人士指出,當前非法傳銷活動已與其它非法活動緊密交織,與過去的傳銷活動相比,其手段更為惡劣,隱蔽性更強,欺騙性更大,社會危害也更為嚴重。
日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會同公安部門,查獲青島金華海生物開發有限公司在滬涉嫌非法傳銷保健食品『喜多安』。金華海公司的花招是對外宣稱自己正進行資產重組,將在中國證券二板市場作為第一批創業股上市,每股收益0.66元。現對外發行一部分期股,上市後可直接流通。其在傳銷過程中,以購買該公司生產的『喜多安』10瓶(500元/瓶)為一單位,可配售金華海公司期股2000股(每股人民幣2元),並發給該公司的期股認購憑證。
購買產品必須通過該公司推薦人介紹,貨款及購買股票款由購買者繳入薛軍(據稱是青島金華海生物開發有限公司的財務經理)的私人賬戶。作為推薦人可獲獎金100元/瓶和代理費80元/瓶。累計銷售300瓶的獎國內旅游一次,銷售1000瓶獎境外旅游一次,銷售3000瓶獎勵轎車一輛,銷售5000瓶可獎勵住房一套。金華海公司的行為不僅涉嫌變相傳銷,而且涉嫌違反金融管理規定從事非法融資活動,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之中。
前不久,北京市工商局大興分局根據群眾舉報,查獲北京大雅堂商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傳銷案。現已查明,北京大雅堂商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在其根本不具備上市的條件下,采用配送原始股權證銷售產品的方式從事變相傳銷活動。
其具體做法是:經公司營銷人員介紹,購買者以660元購買大雅堂經銷的廣東索奇生物工程公司生產的『MT』金屬硫蛋白飲品一份,即可獲得大雅堂公司配送的『原始股權證』一張。
大雅堂公司宣稱,公司上市後,憑每張股權證可購買原始股票50股。購買一份產品,就可成為該公司營銷人員,營銷人員介紹他人購買產品,可獲得他人購貨款30%的業績獎。利用這種形式,僅13天時間,該公司就發展營銷人員109人,銷售『MT』金屬硫蛋白飲品317份,銷貨款208397元。
觀點 有探究價值的非法經營罪
在最近《三聯生活周刊》記者就此問題對刑法學博士、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漢軍進行的采訪中,他對此進行了解釋,但同時也表示了一些困惑:這可能是一條新的『口袋罪』。過去在老《刑法》中,有一些罪名大而籠統,什麼都能包括在裡面,就像一個大口袋,什麼都可以往裡裝。比如說投機倒把罪,工商部門在不同的時間段裡不斷會有新的解釋。上次的傳銷熱是在1998年,當時工商部門是從行政行為的角度出發,以『非法經營』的名義將其取締;而如果是從定罪的角度,那時叫做『詐騙』。從『詐騙』到『非法經營罪』,是國家法律對社會秩序的越來越嚴格的規定。而且,從司法操作上,『非法經營罪』的定罪也相對簡單一些。
刑法的原理中有一條是『要件清晰』,是指認定一個行為構成犯罪需要具備的一些要素,比如行為人的思想、行為、狀態,有多少行為可以構成犯罪,這些必須是很清晰的。就傳銷被定性為非法經營罪的要件來看,從客觀上是達到了,比如說傳銷屬於國家禁止從事的經營活動,但是作為罪名來講,還是有探究價值的,需要結合經濟法規或國家的一些相關法律法規來參考。這就好像一個填空題,給了上下文,而中間部分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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