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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切實解決好城鎮特困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近日廣東省下發了《關於城鎮特困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要求全省各地盡快解決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破產、關閉、解散企業以及合並或分立單位的退休人員和下崗、失業人員等特困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問題。
《意見》明確規定,對破產、關閉、解散企業,要接法定的清償順序,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清償對職工的醫療欠資,並一次性給退休人員繳清退休人員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給距離退休年齡五年內的職工繳納到退休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企業若確無能力清償,應由主管單位給予解決。
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前,破產、關閉、解散的企業中,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在社會保險機構按月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可直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由原主管單位繳納;對單位合並的,其退休人員由合並後存續的單位或者新設的單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單位分立的,其退休人員按分立協議由分立後的單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意見》同時明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屬地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原由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補貼相應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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