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今後,鮮繭收購在堅持相對集中的原則下,國家將允許具有條件的繅絲生產企業、絲綢企業等經營單位收購鮮繭。
這是日前國家經貿委發布的《關於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提出的。
《意見》中說,鮮繭收購實行資格認定制度。鮮繭收購經營單位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與蠶農建立長期穩固的產銷關系,逐步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經濟利益共同體;具有固定的收購場地、評繭儀器、烘繭和倉儲設施;具有相應的收購資金;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及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在征求同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意見後,認定鮮繭收購經營單位的資格,負責發放鮮繭收購資格證書,並報國家經貿委備案。經營單位持鮮繭收購資格證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在與農民簽訂的合同規定的地區范圍內收購鮮繭。
在適當放寬鮮繭收購渠道的同時,《意見》也規定了有關部門要對收購單位進行有效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每年向社會公布具有鮮繭收購資格單位的名單(包括所屬收購繭站)及相關情況;對鮮繭收購資格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審核一次,對不符合要求的經營單位,取消其收購資格,並及時通知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意見》強調,未經鮮繭收購資格認定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鮮繭收購業務,違者一律予以取締。鮮繭收購單位不得將鮮繭收購資格證書轉讓、倒賣,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其收購,不得接受無證單位和個人的業務掛靠,違者將取消其收購資格。
另據了解,國家還將適當放寬蠶繭價格管理,逐步建立在政府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蠶繭價格的機制。國家主要通過運用廠絲儲備調節等經濟手段,調控繭絲市場,保持繭絲價格的基本穩定。從2001年起,鮮繭收購價格和乾繭供應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行省級政府定價或省級政府指導價。國家不再統一規定廠絲價格。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