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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6月19日發布公告,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產於美國、韓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飼料級L-賴氨酸鹽酸鹽正式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本反傾銷調查涉及的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29224110、29224190中的飼料級L-賴氨酸鹽酸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將從即日起會同海關總署對從原產於以上國家的進口飼料級L-賴氨酸鹽酸鹽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進口飼料級L-賴氨酸鹽酸鹽對我國相關國內產業的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
本反傾銷調查通常在一年之內結束,即於2002年6月19日之前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18個月。(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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