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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工商銀行提供的一份資料顯示,在京貸款買房的人員中,約有1/4到1/5的人出現過沒有按時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問題,有的只出現過一次,有的卻在貸款不到1年的時間裡出現過三四次以上。
據中國工商銀行王府井支行住房業務科的齊先生介紹,買房人在不長的時間內多次違約,實際上主要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缺乏信用觀念、信用意識淡薄。有的可能因為工作忙,把每月還款的事忘了;有的可能因為休假外出旅游、出差、出國、家庭有什麼重要事件等耽誤了還款;有的委托家人、朋友或其他人辦理,而被委托人又沒有及時辦理造成違約;還有的人認為每月只要還款就行了,對與銀行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合同》中所約定的還款時間不重視等等。與銀行簽訂的合同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你既獲得了利益,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銀行一次性把款貸給買房人,買房人就應該按照與銀行約定的還款日期歸還貸款本息。如果買房人不按時歸還貸款本息,就是違約、違規行為。
當買房人違反了合同中的條款,銀行找上門來的時候,該買房人就會面臨著兩方面的損失:一是該買房人在銀行的信用受到損害,不良記錄增加一次;二是經濟受到損失。《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有一條規定:『借款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未按約定的時間歸還,貸款人(銀行)將按國家規定對逾期貸款每日計收0.21?點一的罰息。』也就是說,買房人延期還款,每天都要承擔罰息,經濟上受損失。合同還有一條規定:『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的,貸款人(銀行)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情發生時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並向借款人和保證人發出《提前還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還款函》規定的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力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1、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借款條款中的任何條款;2、借款人連續3個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內累計6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這條也就是說,在貸款期限內買房人違反了與銀行簽訂的合同,銀行也會讓買房人提前還款,如買房人無法提前還款,銀行會按照合同中『抵押條款』的規定:『貸款人(銀行)宣布提前收回貸款而未受清償的,貸款人(銀行)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因為借款人的住房抵押給了銀行,銀行就會拍賣房產收回貸款。這樣受損失的肯定是貸款買房人。
在我國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信用風險控制體系,有關部門也正在積極的探索和論證。2000年上海首次推出的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就是這種嘗試之一。運行年之後,它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據報載,中國工商上海分行去年末作的一項抽樣統計顯示,在去年向這家銀行申請住房、汽車、耐用消費品借款的9萬戶被調查的上海居民中,目前按合同及時還款的比例已經達到99.9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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