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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請問深交所對是否給予PT公司寬限期的依據是什麼?能否介紹一下深交所審核PT公司寬限期申請的程序?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早已規定了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條件,2001年2月2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發布〈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的通知》和《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對PT公司申請寬限期、恢復上市、終止上市等問題進一步作了規定。本所對PT公司作出給予(或不給予)寬限期的決定是嚴格執行上述法律、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1年修訂本)(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十章的規定審慎作出的。
本所在接到PT公司寬限期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根據《上市規則》10.1.13條的規定,經審核和質詢,作出是否給予寬限期的決定。本所在審核PT公司寬限期申請時,重點關注PT公司提出的重組方案是否切實可行、公司2001年度有無可能實現盈利等事項。
記者:目前,向深交所提出寬限期申請的三家公司得到了不同的結果。具體而言,為什麼深交所對PT凱地及PT東海給予寬限期,卻沒給PT粵金曼以同樣的機會?其他幾家PT公司將如何處理?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本所在受理公司寬限期申請後,按照有關規定,對這三家公司提交的重組方案、有關中介機構對公司重組出具的意見及2000年年度報告進行了認真地審核,並對公司有關人員進行了質詢。經審核與質詢後,我們認為,PT凱地及PT東海分別針對各自現狀提出了較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其重組方案的實施及在2001年度內實現盈利存在可能性。因此,我們同意給予這兩家公司寬限期。而從PT粵金曼提交的重組方案及對其質詢結果來看,該公司未能提供重組方簽署的有關重組協議,也未能提供債務重組的安排,我們無法認定該公司存在年內扭虧的可能性。因此,為切實保護潛在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我們作出了不給予PT粵金曼寬限期的決定。
對其他幾家PT公司,我們將依據同樣的法規,同樣的標准,按照《上市規則》規定的審核原則和程序,以同樣審慎的態度作出決定。
記者:像PT凱地、PT東海這樣已獲得寬限期的PT公司,何時纔能恢復上市並正常交易?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根據《上市規則》10.1.15、10.1.16條規定,被給予寬限期的PT公司,如按其提出的重組方案實施了債務及資產重組等措施,真正實現在寬限期內第一個會計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年度報告公布後,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方能恢復上市。
本所再次特別聲明,本所作出給予PT公司寬限期的決定,並不表示本所對這些公司2001年度扭虧為盈作出任何保證。如果這些公司2001年度不能實現盈利,按照《上市規則》10.2.6條的有關規定,將會被終止上市。本所已於6月12日向各PT公司發出通知,就PT公司在寬限期內必須持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有關事項作了特別要求。在此,提請廣大投資者密切關注相關公司的信息披露內容,防范投資風險。
記者:PT粵金曼未獲得寬限期,並且其股票自6月8日起已經停止特別轉讓服務。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將如何行使和保護自已的權益?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PT粵金曼未獲寬限期,公司將被終止上市,公司終止上市是指粵金曼公司的股票將不在本所掛牌交易,但粵金曼公司的資產、負債、經營、產品、盈虧等並不因退市而產生改變。因此投資者應當了解以下四點:第一,退市並不是破產或解散,粵金曼公司仍然存在並運作。第二,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粵金曼公司的股東仍享有對公司的知情權、投票權等股東權利;粵金曼公司及其董事會仍須遵守《公司法》的規定,繼續履行對股東的相關義務。第三,粵金曼公司仍然有資產重組的權利。第四,粵金曼公司終止上市後,股東仍然可以進行股份的轉讓。中國證券業協會將准許合格的證券公司,為終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辦股份轉讓服務。
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應予退市,早在1993年12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就已明確規定。本所從1999年開始對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給予暫停上市處理,提供特別轉讓服務。今年2月2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及相關通知是對《公司法》的相關條款進一步細化。為了充分揭示投資PT公司的風險,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從今年1月份起近6個月的時間內,本所和PT公司先後發出了多次風險提示公告,一再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市場風險,切勿輕信市場傳言,存有僥幸心理。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退市是各國證券市場通行的作法,是規范市場發展的正常行為。PT公司終止上市,是我們在健全上市公司監管方面邁出的重大的歷史性的一步。(肖冰 劉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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