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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進一步明確車輛購置稅若乾政策問題。
通知指出,國產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暫按交通部《關於核定部分國產車輛和進口車輛計征車輛購置附加費最低征費額的通知》中規定的最低征費額換算確定。
進口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在通知下發前,暫按交通部《關於核定部分國產車輛和進口車輛計征車輛購置附加費最低征費額的通知》中規定的最低征費額除以10%確定;在通知下發後,暫按本通知所附《進口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目錄》執行。
對已經繳納車購稅並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其發動機或底盤發生更換的,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為同類型新車的最低計稅價格。
根據通知,納稅人申報的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等工程機械及其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代征機構應嚴格按照交通部印發的《免征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輛圖冊》的范圍,審核辦理車購稅免稅手續。
進口車由納稅人向代征機構申請並按規定填報《車輛購置稅免稅審批表》;未上免征圖冊的國產車,由車輛生產廠家向其所在地的征收機構申請列入免征圖冊,代征機構按規定將車輛的有關資料逐級上報至交通部車購辦,由其轉報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家稅務總局審定後,列入免征圖冊,代征機構據此辦理免稅手續。
納稅人已經繳納車購稅但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因一些原因需要辦理退還車購稅的,由納稅人申請,原代征機構審查後辦理退還車購稅手續。這些原因包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辦理退稅手續;因質量等原因發生退回所購車輛的,憑經銷商的退貨證明辦理退稅手續。已經辦理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均不得退還已繳納的車購稅。
通知強調,車購稅的征收管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及通知明確規定的以外,其他征管事宜可暫按通知所附原車輛購置附加費文件的有關規定繼續執行,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其他相關文件一律廢止。 (呂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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