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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打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時,有一個奇特的現象總是令人不解,同一個行業或同處一個地域的上市公司,所得稅稅負會有較大差異:有的全免,有的減免,有的先征後返。這究竟是利是弊?
從我國目前稅收收入結構看,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是構成稅收收入的三大稅種。實施分稅制後,這三大稅種的征收權和所有權又各不相同,其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歸屬地方,增值稅歸屬中央與地方共享。企業生產經營環節大部分征收增值稅,營業稅規模漸次縮小,地方政府能完全掌控且數額較大的稅種就是企業所得稅了。
由於企業所得稅由各地財稅部門征收,收入全額上交地方政府,對地方財力的構成和增長舉足輕重,所以,盡管國家有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但各地各級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爭取外來稅源,紛紛『招商引稅』,變通企業所得稅政策,或降低稅率或變相減免企業所得稅,以通過降低相對稅率而獲取『不斷增長』的各級政府絕對稅額。
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各地方政府大多對其采取了各種優惠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有的是全部免繳稅收;有的是定額上繳或包乾遞增上繳;也有『先征後返』的;還有參照高新技術開發區優惠稅率再減半征收的,甚至有跨地區『注冊經營』而予免繳減繳稅收等。在減免稅的審批權限上,既有國家級機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也有各省級機構,更有地方機構包括縣級政府。在審批部門及形式上,既有財稅部門的批文,又有政府機關的回函。由此形成上市公司的實際稅收負擔五花八門,有33%、15%、7.5%、0%不等。
上市公司所得稅稅負不統一,亟待引起社會各方的關注。稅收杠杆是國家重要的產業導向器,企業所得稅政策的不統一,導致稅收對上市公司的產業導向作用減弱,造成了上市公司間不平等競爭,也造成國家稅收總量流失。同時,由於地方政府對上市公司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一定的周期性和波動性,還會造成上市公司稅後利潤的畸高畸低,導致業績泡沫或虛假虧空,使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成長性認識不足,從而不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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