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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PT鄭百文(600898)再次成為被告,仲裁結果要求其還款1620萬元及部分利息。
2000年3月28日,交通銀行鄭州分行文化路支行與鄭百文簽訂借款合同,與鄭州百文依力服裝有限公司(該企業為鄭百文關聯企業,鄭百文投資比例佔73%)簽訂借款保證合同,合同期限為2000年3月28日至2001年1月6日。合同簽訂後,交行文支依約履行了放款義務。合同到期後鄭百文歸還了20萬元本金及2001年3月20日以前的部分利息,尚欠1620萬元本金及部分利息,鄭依力亦未履行保證義務。
2001年4月5日,洛陽仲裁委員會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裁決如下:
1、如果鄭百文在2001年4月20日前還清1620萬元本息的同時,交行文支同意減免130萬元。
2、如果被申請人鄭百文在2001年4月20日前歸還完畢1620萬元的本息,鄭依力不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仲裁費用3萬元由交行文支承擔。
4、如果被申請人鄭百文在2001年4月20日前未歸還1620萬元的本息,按照和解協議的約定,交行文支不應減免130萬元,仍按1620萬元本金及利息追償(利息計至本息歸還完畢之日),仲裁費用,由鄭百文承擔,鄭依力仍需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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