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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配股公司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由10%降為6%
增發公司近3個會計年度及預測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
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了《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和《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
《辦法》對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的條件、程序、信息披露、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詳細規定。在中介機構的責任方面,《辦法》要求,對目前上市公司存在的包括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分紅、會計政策的穩健性、資金管理等十幾個突出問題,證券商要重點關注,做盡職調查;對盈利預測未實現或配股完成後效益未達到同期存款利率的情況進行事後監管,根據預測未實現的嚴重程度,要求上市公司、注冊會計師和證券商的負責人以其個人身份在指定報刊公開解釋或道歉。
在資金管理方面,《辦法》要求上市公司在發行完成後3年的年報中持續披露本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效果,並禁止上市公司將募集資金投資於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針對上市公司重籌資輕使用的問題,《辦法》要求公司對前次募集資金時所做出的承諾一一對照,說明使用情況、變更批准情況、效益情況、如實披露情況。
在發行規模上,《辦法》規定,配股發行規模維持30%的比例限制,但如果控股股東能夠全額認購所配股份,可以突破這一比例;增發雖無發行規模限制,但以對公司未來盈利能力的預測來約束發行人所確定的發行規模,即公司股本擴張應當與盈利增長基本保持同步。
據了解,與《辦法》相配套的其他文件將另行報批,主要包括有關內容與格式已重新修訂的招股意向書和配股說明書,以及正在擬訂的《證券公司從事股票發行主承銷業務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及發行申請文件核對表。
《通知》指出,上市公司申請配股,除應當符合《辦法》的規定外,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除應符合《辦法》的規定外,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且預測本次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如不能達到6%的標准而仍要求增發,公司與主承銷商則應充分說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能力和發展前景,在發行時由主承銷商向投資者提供分析報告;公司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應不低於發行前一年的水平,並應在招股文件中進行分析論證;公司在招股文件中應當認真做好管理層關於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討論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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