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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藥品廣告給人民群眾的健康生活帶來極大的隱患,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即將依據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加大對違法藥品廣告的審查處理力度。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說明書為准,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同時規定,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保證;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司副司長李洪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今後將把已經批准的藥品廣告的批准文號在網上公布,凡是沒有批准文號的藥品廣告屬於違法刊播。對於違法刊播的藥品廣告將建立向社會公布的公告制度,以加大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對於擅自篡改內容的藥品廣告,過去我們只能收回藥品廣告的批准文號,這樣被收回批准文號的單位還可以重新申請進行廣告宣傳。今後,根據新頒布的《藥品管理法》,對於違法的藥品廣告,藥品的審查機關可以撤銷該藥品廣告的批准文號,並且規定這種藥品在一年內不得在任何媒體作廣告宣傳。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它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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