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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在券商向股民提供融資資金的優惠條件誘惑下,股民被發財衝昏頭腦,頻頻透支,頻頻平倉,一年多交易額近億元,而賬面資金卻貼得幾乎血本無歸。日前,天津一股民將券商告上法庭要求賠償67萬元經濟損失。
股票抵押融資
據原告耿劍雲稱,1994年8月10日,他開始在新開業的某證券營業部投資股票,進行股票交易。在1995年初,證券公司明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多次命令禁止透支交易,卻利用他初入市場,不明真相,對交割事項不明白之機,宣布一系列獎勵措施,鼓勵大戶進行透支交易股票。
當時,該證券公司宣稱,凡是年交易額超過3000萬的按傭金總額給予10%的獎勵,年交易額超過2000萬的,按傭金總額給予8%的獎勵,年交易額超過1800萬的,按傭金總額給予5%的獎勵。證券公司聲稱,一切願意透支的,券商可以提供透支,但必須與券商簽訂《股票抵押融資協議》。
交易大了資金少了
原告稱,由於無法抗拒誘惑,包括原告在內的許多大戶與證券公司簽了《股票抵押融資協議》,即透支協議。從此,原告在券商獎勵的誘導下衝昏頭腦,陷進透支陷阱不能自拔,由於頻頻透支,頻頻平倉,交易額越做越大,而賬面的資金卻越來越少。
虧損告了券商
於是,原告向天津市河西區法院狀告該證券公司及其下屬的營業部。原告狀稱,從1995年8月11日至1996年12月24日,原告在被告的誘使下進行股票透支交易,實際損失達414270.05元,原告進行股票交易的贏利也搭進去了,這些損失包括因被告營業部提供融資透支交易損失381070.58元,被告營業部收取透支交易傭金、過戶費等損失156690.15元,被告強行扣劃透支罰息27117.14元,被告營業部於1995年8月14日盜賣原告復華實業股票10121股,非法佔有原告111257.38元。上述損失共計676135.25元。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並承擔訴訟費用。
而被告辯稱,該公司從未同意原告進行透支交易,原告因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原告進行股票交易應依規支付過戶費、傭金及其他費用。由於原告透支使用被告資金,被告有權收取罰金。另外,被告雖然承認在1995年8月12日,因差錯在原告上海股東賬戶上誤購入復華實業股票10121股,但被告稱,發現後即在當日交割時用自有資金進行清算,並在8月14日將該股賣出,未動用原告資金,故不存在盜賣原告股票的情況。故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均有責任過錯各半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告進行股票交易,被告代理原告買賣股票,均應按照證券法規和股票交易規則進行,被告向原告提供融資資金,原告進行透支交易均屬違法行為,雙方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判處被告賠償原告耿劍雲339898.45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審計費由原、被告各自承擔一半。
判決下達後,證券公司不服判決,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該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是審計報告只認定上訴人在1995年8月至1996年12月間部分交易是透支行為,並無書面證據證明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下屬營業部之間存在融資協議,一審判決據此認定被上訴人所有透支交易均系雙方合意,依據不足。
日前,二審法院已正式開庭審理此案。在庭審過程中,由於雙方要求差距過於懸殊,調解宣告失敗。法院將在近期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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