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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及時有效地查處價格違法行為,保證國家價格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國家計委和監察部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今後在查處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價格違法案件中互通情況、互相支持,加強協調配合。
通知指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對共同立案查處的案件,在案件查清後,要分別依照《價格法》和《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職權范圍,行政處罰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由監察機關負責。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查處價格違法案件,需要監察機關配合的,監察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認為應當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並連同有關證據材料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監察機關查處行政違紀案件,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配合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認為應當依法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監察機關可以依照《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提出監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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