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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正確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條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轄問題作出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關於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解釋,自2月21日起施行。
根據這個司法解釋,當事人因國有資產產權界定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管轄法院。產權界定行為直接針對不動產作出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產權界定行為針對包含不動產在內的整體產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產權界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產權界定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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