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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拿回扣是受賄,旅行社從景點拿的『獎勵金』算不算回扣?千島湖景點一下子向旅行社發出300萬元巨獎,引發了社會爭議和業內人士的質疑。
上周日,淳安縣旅游局在千島湖鎮召開了一次大規模的『旅游組團群英大會』,請來全國200家旅行社,並根據他們去年為千島湖組織的游客人數給了數額不等的紅包,獎金總額高達300萬元。組團人數最多的杭州天緣旅行社和上海春秋國際旅行社分別有近10萬元進賬。
這麼大的『紅包』,在全國旅游行業尚不多見。對此,有業內人士提出質疑:新實施的《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明文規定,旅行社與導游不准收取回扣;有關法規更是把回扣定性為『商業賄賂』。旅行社這次根據游客人數拿『獎勵金』,與在旅游購物點收取『人頭費』有什麼區別?千島湖景區的主管方??淳安縣旅游局有關人士正面回答了這個問題。他說,『獎勵金』與回扣完全是兩回事。回扣是『地下產品』,而這些『獎勵金』是根據年初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按游客人數的不同、所在地區的不同,以每人2-8元的比例給予的折扣。千島湖與各家旅行社不僅事先簽了公開合同,而且這筆『獎勵金』在雙方都是明確入賬,照章納稅的。
浙江省工商局有關人士介紹說,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對『回扣與折扣的區別』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但條例同時也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雙方必須如實入賬。』這位負責人由此表示,他們的做法完全符合國家和浙江省的有關規定,與回扣有著本質的區別。
淳安縣旅游局局長助理陳斌同時還表示:他們采用的這種方式,不僅沒有擾亂市場,反而對目前較為混亂的旅游市場進行著規范作用。他說,目前不少景點把門票價格定得很高,然後用各種手段私下給導游或旅行社現金回扣,比例高的甚至達到50%。淳安旅游局這種公開給折扣的方式是許多行業通行的銷售手法,而且最高也僅為8元/人,相當於門票打九折。
據悉,獎勵金發放當日,有近200家旅行社與千島湖簽訂了今年的新協議。明年淳安縣旅游局准備發放的『獎勵金』數額是500萬元。(張樂 何亦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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