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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對我國稅制的影響
WTO協議是WTO成員國必須遵循的一整套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規則,目標是為各成員之間的貿易提供充分的競爭機會。我國加入WTO後,必須按照WTO原則處理對外貿易關系。
關於最惠國待遇。任何一個成員給予另一成員的貿易優惠和特權,必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所有成員。一個成員應當對WTO所有成員一視同仁,以保證不同的成員在該成員境內享有平等競爭的機會。其適用的范圍包括對進出口征收的各種稅、費的數額及征收方法。
關於『國民待遇』。任何一個成員的產品或服務進入另一成員境內後,享有與進口國本國的產品或者服務相同或更高的待遇。不能對進口產品征收高於境內相同產品的稅、費,同樣是要實現稅收公平,以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的稅收環境。
關於反補貼和反傾銷。體現在WTO禁止其成員采用補貼或者傾銷的辦法,包括給予稅收優惠。進口方在利益受到損害或威脅時采取反補貼或者反傾銷措施,同時對稅收政策的制定特別是稅收優惠的實施提出了相應的要求,通過稅收公平,確保平等競爭。
政務公開。各成員通過當地報刊上刊登或者設立查詢點或者通知WTO等各種方式,及時公開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以及與其他成員締結的足以影響其貿易政策的協定。要求一方面稅制、稅收政策要規范、透明,另一方面稅收執法要規范、透明,要提高稅務乾部隊伍的素質,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實現依法治稅。
集中統一。每一個成員涉及貿易的有關法律必須由中央統一制定頒布,在其境內各地區統一實施,地方制定頒布的有關規定不得與這些法律制度有抵觸,稅法必須統一。
統籌兼顧。在稅收上充分利用例外規定,保護本國經濟利益。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加快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循序漸進,逐步融入經濟全球化和實現貿易自由化,更好地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加入WTO對稅收工作將是利大於弊
有利影響:
形成公平的市場競爭規則。優化稅收環境,公開、公平、公正地依法治稅,激勵競爭,提高效率,促進生產力發展。規范征納雙方的稅收行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建立一個全面開放、統一規范和公平競爭的國內大市場,貫徹無差別待遇原則、非歧視競爭目標創造良好條件。
完善稅收政策。針對加入WTO後可能給我國經濟帶來的影響,需要制定符合規則的稅收政策,促進國內產業結構和資本結構的調整,提高民族經濟的國際競爭力。
符合規則,擴大稅基。加入WTO,加快落實費改稅,按WTO原則進行稅收征管改革。使稅源和稅收收入規模大大增加,稅收收入佔GDP的比重將進一步提高,促使我國稅收收入結構更趨合理。
稅收征管與國際接軌。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必須以科技現代化管理手段和方法進一步提高我國的征管水平,與國際接軌,實現稅收征管的規范化、法制化。
提高執法服務的水准。樹立優化服務的意識,培養一大批符合國際性標准的復合型稅務人纔,掌握基本的交流(外語)、科技(電腦)手段和國際稅收、相關法律、財務會計、經濟貿易專業以及現代職業道德和禮儀。維護國家權益、稅法尊嚴,更好地為廣大納稅人提供優良的服務。
弊端分析:
涉稅案件日趨復雜。涉稅犯罪的國際化、現代化、多樣化,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國際性公司的偷、逃、騙、避稅等行為手段層出不窮,電子商務使國際稅收原則變得模糊,金融國際化給稅收帶來難題,足以引起強化稅制建設和稅務隊伍建設的重視。
符合WTO原則進行稅制改革的力度亟需增強。經濟的國際化必須導致稅收的國際化,加入WTO後,使我國稅制改革國際趨同化,要求結構性調整和制度化創新,按照國際慣例和WTO原則進行稅收立法和行政管理,從而對我國稅收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順應形勢,加快稅收改革步伐
目前稅收工作存在的問題:
稅收制度不夠完善。增值稅改革不徹底,對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沒有實行增值稅,導致增值稅制不完整、不規范;企業所得稅改革也不徹底,僅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而沒有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導致企業所得稅制的不公平;地方稅改革不到位,導致現行地方稅體系很不健全,影響地方稅收政策的透明度和依法治稅;特別是現行稅制仍然存在『內外兩制』不統一的問題,不適應加入WTO的要求。
稅收法制不夠健全。稅法立法級次較低,透明度較差。大量稅收規范性文件和內部規定的存在,使稅法缺乏透明度、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容易受到WTO其他成員的攻擊。
稅收執法的統一性和規范性經常受到衝擊,地方政府乾預稅收執法的現象還時有發生,隨意減免稅,收『人情稅』、『關系稅』或收『過頭稅』。不少地方先後實行對本級財政收入先征後返的措施,地方政府通過補貼手段參與企業經濟活動,變相減免稅。
稅收管理相對落後。稅收征管水平同加入WTO的要求存在的差距,主要是管理工作弱化和管理手段落後,突出表現在普遍存在『疏於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
按照加入WTO的要求,稅務乾部隊伍的政策和業務素質也有差距。其中存在著思想觀念比較落後,工作作用不夠紮實,稅收執法不夠規范。
稅收改革的必備內容:
依法治稅。堅持我國稅收政策的調整和稅收制度的立法權,均集中於中央,任何地方和部門都不能越權制定稅收政策,破壞稅收秩序。各項稅收政策都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以『法治』代替『人治』。
結構合理。調整稅制結構,通過對稅種的廢、改、立,使稅收結構適應加入WTO的要求。調整稅負結構,面對新的形勢,必須對稅負實行有增有減的結構調整,更好地體現國家的宏觀政策。
統一稅法。要統一企業所得稅,統一房產、土地、車船等地方各稅,逐步調整進口機器設備優惠政策,統一稅收優惠。
公平稅負。在國內企業面臨與外國企業直接競爭的局面下,創造平等競爭和促進效率提高的條件。
加強征管。夯實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實施登記率、申報率、入庫率、處罰率等七項指標的考核,以量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質量,確保稅制、稅收政策的正確貫徹落實。
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乾部政治、業務素質,健全約束機制,強化監督機制,建立激勵機制。 (上海市浦東新區稅務局 沈乃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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