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日前,為提高銀行證券保險業上市公司審計結果的公平性和可靠性,確保公開披露信息的質量,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日前正式發布實施《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金融類上市公司審計業務臨時許可證管理辦法》(辦法全文見A3版),對在境外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銀行證券保險行業上市公司審計業務實行臨時許可證管理。
今後,境外事務所申請臨時的許可證,應向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申報,經該兩部批准後,方可執行業務。
根據管理辦法,該臨時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有權對申請臨時許可證的境外事務所在中國境內的業務質量進行抽查。對業務質量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可終止其業務,並不再受理其臨時許可證申請。
該管理辦法還對境外事務所提出申請的條件和程序做出具體規定,今後,境外事務所未取得臨時許可證,擅自執行金融類上市公司相關業務的,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將責令其停止開展業務,並沒收所得,不予受理其臨時許可證申請。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