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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這標志著我國信托業規范發展的大幕徐徐拉開。
按國際慣例,信托業的本意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信托公司從中賺取手續費。可是,我國信托業興起之時,有關法規不健全,加之民間資金不充裕,需要別人代為理財的人很少,信托業務有限,因而從一開始就帶有『二銀行』的色彩,不少公司還向更廣更深的業務領域『拓展』。代人理財的信托投資公司一度成了『金融百貨公司』。如今,辦法明文規定,信托投資公司是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這就正本清源,明確了信托投資公司的定位。辦法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不得辦理存款業務,不得發行債券,不得舉借外債。這就將『代人理財』的信托投資公司和經營存、貸款,辦理轉賬結算的商業銀行區分開來。回顧歷史,我國的信托投資公司正是由於在當初定位不清,受利益驅動超范圍經營銀行業務,纔造成盲目發展、無序競爭等一系列問題,最終導致一些公司財務狀況惡化、支付困難。辦法匡正了信托業的定位,有利於更好地貫徹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促使信托投資公司更為規范、更為穩健地從事屬於自己的金融業務。
辦法還具體規定了信托投資公司的十大業務范圍。包括: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等等。平心而論,這些業務的市場需求是巨大的。拿資金信托業務來說,截至去年年底,我國居民儲蓄已達6.4萬億元,企業存款4.4萬億元,其中有相當部分資金處於閑置狀態,就是苦於缺少專家代為理財。目前,貨幣市場的私人理財業務尚處於萌芽狀態,僅局限在個別銀行的投資理財諮詢或外匯買賣方面。在資本市場上,也僅有一些證券投資基金在為投資者理財。因而,在新的業務范圍內,信托投資公司是完全能夠馳騁裕如,大有作為的。
為了防范信托業的支付風險,管理辦法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億元;經營外匯業務的,其注冊資本中應包括不少於等值1500萬美元的外匯;信托資金總餘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金的10倍等。這些條文,汲取了信托業發展的歷史教訓,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反映了監管當局防范金融風險的良苦用心。(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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