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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今天開始實施。從2001年1月1日起,我國正式開征車輛購置稅,取代征收了15年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購稅的開征表明,我國費改稅改革經過多年艱難醞釀,終於破繭而出。
車購稅是由車輛購置附加費轉化而來。1985年,國務院作出開征車輛購置附加費的決策,對所有購置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征收車輛購置附加費,作為由中央調控用於公路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交通部負責安排使用。車輛購置附加費從而成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車購費成為公路生產力發展的原動力之一,全國15年來共累計征收車購費1800多億元,並吸引了大筆國內外貸款或融資資金投入公路建設。
我國公路建設近15年來的發展成就創造了世界公路建設史上的奇跡,累計建成公路約41萬公裡,為4000多個鄉鎮修通了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在短短十年內超過了1.6萬公裡,躍居世界第三位。
此間有關人士指出,車輛購置附加費作為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強制征收的專項政府基金,由於管理規范,操作簡便,已經具有明顯的稅收特性。將車購費改為車輛購置稅,要求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有利於理順政府分配關系,提高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從國際通行做法看,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通過稅收籌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極少采用收費的方式。這是因為,稅收行為比收費行為規范,收支要納入預算,實行規范化財政管理,接受社會各界監督。開征車輛購置稅取代原有車輛購置附加費,有利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依法足額籌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從而促進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事業的健康發展。
1998年初,我國政府針對費大於稅的問題提出改革財政收入制度。國務院領導要求費改稅從交通部門管理的規費上突破,從實踐中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費改稅的起步重任,就這樣落到了車輛購置附加費的身上。
1998年,根據國務院部署,財政部、國家計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草擬了《關於規范道路和車輛收費管理的改革實施方案(草案)》,明確將車購費改為車購稅。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務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公路法》修正案。
車購稅與車輛購置附加費相比,主要變化是:名稱由費改為稅,征收部門由交通系統改為由國家稅務系統征收,征收的錢款由過去交通系統逐級解繳國庫改為稅務系統繳入中央國庫。車輛購置稅作為中央財政收入,由中央財政根據交通部提出的、國家計委審批下達的公路建設投資計劃,將按照『保證重點和向西部地區傾斜』的原則,統籌安排,用於國道、省道乾線公路建設。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與原來車購費的費率一樣,以車輛的實際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稅率仍為10%。實行一次征收制度,稅款必須一次交清,每輛車中間發生過戶、改型,都不再征費,直到車輛報廢為止。以上這些均保留了車購費征收時的規定,汽車用戶與以前相比,不會多掏錢。
對於廣大民眾尤其是汽車用戶來說,車購稅的開征並沒有增加負擔,但是,納稅的責任重了。納稅是憲法規定的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具有法律約束。車購稅開征後,不自覺履行納稅責任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據了解,車購稅的繳納范圍沒有變化。在我國境內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車輛,都要繳納車購稅;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事業和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的車輛、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的車輛,都要繳納車購稅;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都要繳稅;申報納稅的時間和環節沒有變化。車主應在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天內申報納稅,持稅務機關憑證,纔能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否則,不予辦理。(林紅梅 張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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