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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創業板的一個主要目的是為難以進入信貸市場和主板市場的民營企業、特別是民營高科技和創新型企業提供融資渠道,但是我國民營企業在發展中又存在不少的問題,其中最突出的一點就是普遍缺乏現代化的管理機制,致使民營企業到一定的階段就因產權糾紛、管理層矛盾等問題而出現發展停滯,甚至整個企業由盛到衰開始走下坡路。
為了規范法人治理結構,使董事會更加公正地代表股東利益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我國創業板借鑒國際通行的做法,將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獨立董事的由來
獨立董事又稱外部董事、非執行董事或非經營董事等,與董事會中的其他成員相比,獨立董事的最大特點在於其獨立性???獨立於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現代公司產權制度的重要特點是所有與經營相分離,董事是所有者的代表,然而董事的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之間又有無法避免的矛盾,二者並不統一。在董事會成員中引入一定數量的獨立董事,可以在某些董事與公司發生利益衝突時,從獨立的角度幫助公司進行決策。
那麼,如何判斷董事的獨立性呢?
美國法學所在1994年頒布的《公司治理原則》中指出: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體現為他與其他董事成員和公司之間不存在以下重要關系:在過去三年內曾受僱於該公司;是公司業務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直接或間接地與公司之間發生過金額超過2萬美元的交易;受僱於為公司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或投資銀行。
香港創業板在《上市規則》第五章規定,在評估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時,必須考慮以下事項:持有佔發行人股本總額不超過1%的股份權益,而且不得通過饋贈等形式取得;不論過去或現在,在公司或附屬公司的業務中不擁有任何財務或其他權益,但1%以內的股權和作為董事或專業顧問應收取的收益除外;不論過去或現在,與發行人的關聯人士沒有任何聯系,但出任其專業顧問除外;在集團內不擔任任何管理職責。
獨立董事職責的行使
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擁有特殊的權利,他們一般通過董事會中的特殊機構如審計委員會、報酬委員會等來行使職權。
美國法學所在1994年的《公司治理原則》中指出,任何股東人數超過2000名,資產總額在1億美元以上的公開公司,其董事會的大多數成員應與公司的業務主管之間沒有重大利害關系。公司在董事會下必須設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報酬委員會的全體成員均由獨立董事組成。目前納斯達克的五千餘家上市公司中約有90%都設立了審計委員會、88%的公司設立了報酬委員會。
英國的『公司財務治理委員會』於1992年發布的《良好行為准則》中提出,在董事會兼任公司總裁的情況下必須引入一定數量的非經營董事即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要對公司戰略、經營和資源配置包括關鍵職員的任命等作出獨立的判斷。董事會中要設立不少於3名獨立董事參加的審計委員會,其職責和權力由董事會作出書面的規定。
香港聯交所在《創業板上市規則》中第五章也指明,發行人的董事會在任何時候必須包括至少2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成立至少由兩名成員組成的審核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由獨立董事擔任,主席也必須由獨立董事擔任。如果該委員會僅有兩名成員,則兩人必須都是獨立非執行董事。董事會以書面形式制訂審核委員會的職權范圍,明確該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發行人的執行董事必須確保審核委員會成員完全不受限制地取閱所有賬簿和賬目,並可以不時與任何僱員、諮詢人員和顧問會晤。
為了保證獨立董事行使職責時不受到董事會中其他有利害關系成員的乾擾,以及避免因履行職責而受到其他成員不公正的排擠,各國都對其任職作了保護性規定。如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中規定,如果獨立非執行董事辭職或被免職,發行人及當事人應及時通知聯交所並解釋其理由。
我國創業板的獨立董事制度
我國主板已有為數不少的上市公司尤其是重組中的公司引進獨立董事,例如陝長嶺前一階段新選的13名董事中就有3名獨立董事,分別為經濟管理、證券投資和資本運作方面的專家,董事會認為引入獨立董事會增加決策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在創業板的上市規則中,我國將獨立董事制度以明文確定了下來:
上市公司董事會必須包括兩名以上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由與大股東和管理層無利益關系的專業人士擔任;
獨立董事不由董事會指定,而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具體程序是董事會提名後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獨立董事應具有5年以上的經營管理、法律或財務工作經驗,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職責;
上市公司的僱員、最近一年內曾在上市公司任職的人員、上市公司股東或股東的僱員、其他與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管理層或關聯人士有利害關系的人員、《公司法》第57條、58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人員、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的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發表的意見,上市公司的公開披露文件中應予以列明;
獨立董事離職,該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應及時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開披露。
創業板市場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對於上市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發展經營和科研的積極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根據已有的一些實務操作經驗,在獨立董事結構搭配的具體做法上,如果有兩名獨立董事,那麼科研和資本運作的專業人士各佔其一的機構會比較合理,且能切合上市公司的實際需要。(章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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