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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終身免收賬戶管理費”的電話邀請下,王先生辦理了一張金卡。然而,王先生在一次偶然機會發現銀行“悄悄”收取了11個月的賬戶管理費1650元。王先生因此將銀行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銀行在不能舉證證明雙方就收取金卡賬戶管理費口頭協商一致或簽署了書面協議的情況下,無權對王先生收取管理費。
莫名被扣費引訴訟
“2008年年初,我接到一個銀行客戶經理的電話,她說我在他們銀行的個人資信很好,要送我一張金卡,終身免收賬戶管理費。”說起辦卡過程,王先生記憶猶新,“聽她說免收管理費,我就動了心,於是把家裏地址告訴她,若干天后,銀行就用掛號信給我寄來了金卡。”
幾年用下來,王先生也沒發現什麼問題。2013年4月的一天,王先生通過網上銀行查詢自己的賬號時,卻意外發現從2012年6月起,銀行每月從其賬戶中扣取150元的賬戶管理費,已收取了11個月共計1650元。
王先生認爲,銀行在沒有任何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每月扣款,且無任何告知,這種行爲構成消費欺詐。
在多次投訴無果後,2013年5月,王先生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停止收取賬戶管理費,並退還已收取的賬戶管理費1650元等多項訴請。
對此,銀行方面辯稱,其於2009年12月發佈通告,將每張金卡每月賬戶管理費上調至150元,此收費僅對總資產不達標的持卡客戶收取,該通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銀行從未向王先生承諾終身免費,請求駁回王先生的所有訴請。
後經雙方協商,銀行分別於2013年4月25日、6月14日分別向王先生退還了已扣收的賬戶管理費1650元、15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銀行在辦理金卡過程中,未與王先生約定其有權收取管理費,其雖在各營業網點張貼關於收取管理費的告示,但該告示依法並不當然對王先生具有約束,故銀行無權對王先生收取管理費。現銀行已退還收取的管理費,故一審判決銀行應於2013年6月14日起停止收取王先生金卡賬戶管理費,駁回其他訴請。
一審判決後,銀行不服提起上訴。
銀行上訴理由被駁
此案二審過程中,銀行提出:在王先生資產不達標的情況下,按照金卡的通常標準向對方收取賬戶管理費,屬於正常金卡客戶應盡義務。
對這一上訴理由,法院認爲:銀行的主張在性質上系行使合同請求權,也即要求王先生作爲金卡的持卡人履行支付相關賬戶管理費的義務。銀行行使該項權利的前提,應當是合同雙方對收費標準有明確約定。該約定可不拘於形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均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此案中,銀行系以電話邀約的形式爲王先生辦理金卡,關於雙方是否曾在電話中以口頭形式約定終身免除王先生金卡賬戶管理費,爭議雙方說辭相異,且均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己方觀點。銀行與王先生也未就賬戶管理費的收取等事項簽訂過任何書面協議。鑑於銀行主張行使合同權利的一方,在其不能舉證證明雙方就收取金卡賬戶管理費口頭協商一致又不能證明雙方簽署了書面協議的情況下,無權對王先生收取管理費。
銀行的另一上訴理由爲:王先生承認其對金卡的准入標準和使用條件是明知的,故雖然雙方之間沒有明確的書面約定,但王先生接受並長期使用金卡的行爲已足以證明其同意接受金卡的使用約定。銀行在王先生資產不達標的情況下向其收取相關費用符合上述約定。
法院認爲,王先生了解金卡的准入標準,並不代表其瞭解金卡的收費標準並接受銀行的收費條件。雖然金卡屬於收費卡,但銀行有權利免除客戶的賬戶管理費,因此不排除銀行與個別客戶作出不予收費的例外約定,銀行在向涉訴金卡收取賬戶管理費之前,未曾有過賬戶管理費收取行爲,因此,王先生持有並使用金卡的行爲也並不代表雙方就賬戶管理費用標準形成合意,以默示同意接受金卡的收費約定。
此外,銀行還提出:如果王先生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仍能享受免收賬戶管理費的特殊待遇,將對其他金卡持卡客戶嚴重不公,也與銀行對不達標客戶收取賬戶管理費的商業慣例相違背。
對此,法院認爲:銀行作爲從事金融服務業務的商事主體,若有意要求客戶支付賬戶管理費用,自然會在與金卡的持卡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達成合意的情況下才會允許對方使用該卡。排除可以通過電話錄音證明存在口頭合意外,銀行也可以在寄送金卡的同時,要求客戶簽署書面收費協議並寄回該行,從而形成書面合同。如果銀行系因其自身合同簽署環節存在管理漏洞,導致無法證明對於收費條款雙方存在合意,進而無法要求金卡客戶支付賬戶管理費用,相應的損失應該由銀行自身承擔。銀行無法要求王先生支付賬戶管理費用的結果,並不影響其他金卡客戶的合法權利。
據此,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爲: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