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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保護社會公衆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人民銀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認定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央行相關負責人指出,比特幣可能存在以下風險:一是較高的投機風險。二是較高的洗錢風險。三是被違法犯罪分子或組織利用的風險。從目前的形勢看,比特幣的相關風險尚達不到衝擊我國金融體系的程度。《通知》明確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不得以比特幣爲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爲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