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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認爲,考慮到我國金融體系現狀,存款保險費率應採取基於風險調整的差別費率形式,即存款保險費率與投保金融機構風險直接掛鉤,風險越大則費率越高。
存款保險制度給予所有銀行同樣的地位,即如遇退出情況,儲戶在規定限額內都將獲得同樣補償。從這一角度來看,儲戶選擇將存款存在哪家銀行將更多取決於存款收益、便利和服務。
記者楊洋近日有媒體稱,金融監管部門已就存款保險制度草案向銀行徵求意見。某商業銀行相關部門負責人向記者透露,此前收到過金融監管部門關於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的問卷調查,同時,該行也正着手進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相關培訓。有研究機構判斷,存款保險制度有望在明年年初正式實施。
自1993年《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以來,存款保險制度一直是“只聞樓梯響”。不過眼下越來越多的跡象表明,該制度實施在即。央行在《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3》中明確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各方面條件已經具備,實施方案經過反覆研究和論證,各方面已形成共識,可擇機出臺並組織實施”。另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明確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
對實施差別費率仍存分歧
某地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存款保險制度設定的內容主要應包括運營主體、監管權力、投保方式、投保標的、費率、最高限額等六方面。採訪中,一些商業銀行負責人表示,比較而言,銀行更關注費率設計。
對於費率,國際上一般分爲單一費率和基於風險調整的差別費率兩種。單一費率是按照統一費率徵收保險費用;風險差別費率則是按照銀行的真實風險水平徵收不同的保險費用。差別費率可以有效解決風險激勵扭曲問題,不過操作較爲複雜,需要一定的條件。目前,美國、德國等很多國家和地區已逐漸採取風險差別費率制度。
“我認爲同樣的投保標的,費率應該相同。”某地城商行主要負責人表示。與此同時,某大型銀行相關部門負責人則認爲,單一費率形式並不能反映銀行間不同的風險水平,還會造成低風險銀行對高風險銀行的“補貼”,因此贊同差別費率。
對此,內蒙古銀行首席經濟學家苑德軍認爲,考慮到我國金融體系風險較大和法律規範不完善的現狀,存款保險費率應採取基於風險調整的差別費率形式,即存款保險費率與投保金融機構風險直接掛鉤,風險越大則費率越高。由於中小銀行在資產規模、經營管理水平、風控能力等諸多方面與大型銀行存在差距,所以繳納費率也應相對高一些。
雖然部分金融機構對於差別費率仍有分歧,但有證據顯示,這一費率形式已是我國存款保險費率制度選擇的方向。11月28日,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人民日報》發表的署名文章中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要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實行有限賠付和基於風險的差別費率機制,建立事前積累基金。
對於中小銀行關於繳納費率高、成本加大的擔心,銀行業改革與發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勇認爲,在存款保險費率標準設計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保險費率都比較低,不會增加銀行太多成本,因此銀行對此不必過於擔心。
數據或許更能說明問題。據悉,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保險費率低於0.1%,平均爲0.05%。以0.05%費率計算,2012年末我國本外幣存款餘額94.29萬億元,那麼繳納的保險費約爲470億元。同時,2012年商業銀行全年累計實現淨利潤1.24萬億元。470億元保險費佔商業銀行利潤的比重約爲3.8%,總體來看影響較小。
存款或將分流
隨着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我國將建立起合理的市場退出機制,使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能夠有效退出。不過有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正是由於銀行機構破產風險的存在,儲戶可能會將存款從中小銀行搬到大型銀行。
苑德軍也向記者表示,這種情況確有存在可能。
不過,一些中小金融機構仍表示樂觀。某村鎮銀行主要負責人表示,對於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小型金融機構來說,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是一個利好消息。通過存款保險制度,儲戶在小型金融機構存款的顧慮會減小,這將有助於小型金融機構吸收存款。
情況或許也正如此。從目前金融監管部門透露的消息來看,除差別費率外,我國存款保險制度還將實行限額賠付。限額賠付是指規定限額內全額賠付,超出部分儲戶仍有權從該機構清算資產中得到追償。
上述村鎮銀行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資金安全的角度出發,存款保險制度給予所有銀行機構同樣的地位,即如遇退出情況,儲戶在規定限額內都將獲得同樣補償。從這一角度來看,儲戶選擇將存款存在哪家銀行將更取決於存款收益、便利和服務。爲吸收存款,中小銀行除提高存款利息外,還可以採取提供更優質、更快捷的服務質量贏得儲戶。簡單地說,存款保險制度會令中小銀行更容易贏得儲戶信任,並最終帶來存款分流的好處。
也有業內專家認爲,考慮到保險賠付限額的設置,大額存款人會更傾向於將鉅額存款分散到不同金融機構,以提高個人存款保險賠付限額,這也會帶來存款分流。因此,即便是大型銀行也有可能因存款保險制度的出現發生存款流失情況。
需有過渡期政策
王勇認爲,作爲金融系統工程中的基礎性工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有助於完善公平競爭和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同時,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也需要一個不斷調整的過程。考慮到小微金融機構在諸多方面存在劣勢,因此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初期,應給予小微金融機構一定的政策傾斜,如對其繳納的保險費採取國家財政補貼的方式。
上述村鎮銀行主要負責人表示,保險費肯定會增加銀行的經營成本,對於規模越小的金融機構來說,感受就會越強烈。
對此,有業內專家建議,在費率設定上儘量保證中小銀行在差別費率形式下的“實質公平”,國家可在一定時期內對中小銀行出臺相應的財稅扶持政策,儘可能降低中小銀行的經營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各國在實行存款保險制度時,均單獨成立了相應的存款保險運營機構,如美國的聯邦存款保險機構、日本的存款保險機構等。從性質來看,有政府性質的也有商業性質的。王勇建議,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初期,考慮到一直以來我國實行的都是由國家信用支撐的隱性存款保險機制,因此成立政府性質的存款保險機構更有利於該項制度的平穩推進和社會大衆的接受。對於未來發展,可以採取政府和商業性保險公司並行的道路。
存款保險制度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保險制度,是一項牽涉範圍廣、操作環節多的公共金融保障制度。王勇表示,金融監管部門在推出這項制度時,一定是借鑑國際國內多方經驗教訓,並經過反覆推敲、廣泛爭求意見後設定的,必將會保護大多數金融機構和大多數人的基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