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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成員國的各位財長共同宣佈,歐盟成員國27日就受困銀行重組及清算規定達成一致。報道稱,成員國政府必須確保銀行破產的第一批損失由銀行債權人及儲戶承擔,而非納稅人。
據報道,協議爲成員國政府的清算機構在發生銀行業危機的情況下提供了相當大的靈活性。不過,成員國政府必須確保銀行破產的第一批損失由銀行債權人及儲戶承擔,而非納稅人。
另外,協議保留了早些時候的一項條款,即要求投資者首先承擔相當於破產銀行總債務規模8%的損失,之後銀行所在國政府才能介入,避免投資者進一步的損失。
報道稱,在投資者承擔損失之後,成員國政府才能夠動用國家清算基金來彌補部分損失,此類清算基金可承擔銀行總體債務比例的上限爲5%。國家清算基金由銀行業注資組建。
該協議指出,成員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向規模5000億歐元的歐洲穩定機制(European Stability Mechanism,簡稱ESM)申請援助,由ESM直接向問題銀行注資。
法國財政部長表示,上述指導原則能夠確保銀行系統的穩定。他還表示,允許成員國動用歐洲穩定機制的資金讓自救協議更加完整。
據報道,歐盟委員會將在7月初拿出新的區域清算機制提案,該機制將擁有干預和關閉問題銀行或向其提供救助的權力。
上述協議旨在明晰銀行危機發生時儲戶和債權人承擔損失的先後順序,該協議還將要求成員國政府成立國家清算機構和基金,以實施銀行資本重組。該協議是歐洲爲防止銀行業危機引發政府破產相關舉措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