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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市場中關於新股發行應實行註冊制的建議,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我國新股發行審覈機制的安排,符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規定。正在研究註冊制改革問題,實現這一轉變還需要創造必要的條件。事實上,即使是實行註冊制的市場,對新股公開發行的審查也是非常嚴格和細緻的,並非像有些意見認爲的僅是簡單備案。
註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公佈股票發行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佈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股票。企業爲取得發行資格,需要通過證監會的審覈,證監會的審覈主要集中在企業是否披露了所有投資者關注的信息,以及是否符合相關程序。美國是這種制度的典型代表,日本等實施的也是註冊制。
據介紹,在註冊制下,發行人的權利自然取得,無需政府的特別授權,這是註冊制區別於覈准制的重要特徵。此外,註冊制還有以信息披露爲核心;審覈機構只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判斷;強調事後控制等特點。
股票公開發行註冊制的成功實施對於各種條件的要求都比較高,包括市場化程度較高、市場運作比較規範、有較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爲保障、發行人和承銷商等中介機構有較強的自律能力、投資者需具備比較成熟的投資理念、管理層的市場化監管手段比較成熟等。
這位發言人說,從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實踐看,有些是由交易所進行實質性審查,證監會進行形式上審查,有些則是由證監會進行實質性審查,有些由交易所和證監會實行雙重審查。無論是審覈制還是註冊制,都必須堅持以信息披露爲中心,確保企業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研究顯示,境外主要國家和地區的證券發行在具體制度安排和操作機制方面,基於不同的國情和歷史,彼此之間有很大差別。美國證監會對IPO的審覈內容以信息披露爲主,主要通過“意見書”的方式進行審覈。審覈的具體流程是,企業向證監會提交註冊登記書,獨立審計者向證監會提供一份審計報告。證監會要根據企業的性質組織一個審覈小組進行審覈,證監會再根據審覈情況向企業發意見書。意見書中通常會提出關於企業信息披露的問題,以及企業註冊登記書中提出事項的補充說明。日本的證券發行審覈雖然採取註冊制,但對於呈報材料的真實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要求仍然很高。而且,正是因爲採取形式審查,所以對於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對於財務真實與企業狀況覈查的要求更加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