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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昨日發佈終裁公告:自今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甲苯胺徵收36.9%(對朗盛德國徵收19.6%)的反傾銷稅,徵收期限爲5年。這也是歐盟對華光伏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後,中國商務部對歐盟徵收的第二起反傾銷稅案例。
據瞭解,2013年2月28日,調查機關發佈初裁公告,認定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在華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進口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昨日,商務部發布對原產於歐盟進口甲苯胺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的終裁結果,維持初裁結果。
實際上,早在2012年5月2日,商務部就收到國內甲苯胺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要求對歐盟進口的甲苯胺進行傾銷調查。不到兩個月,商務部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據瞭解,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醫藥、農藥的中間體,還可用於彩色顯影劑,在分析化學中除作溶劑外也用作礦物折射指數的浸漬液。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調查機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徵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決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徵收反傾銷稅。
其中,對朗盛德國有限責任公司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爲19.6%,對其他歐盟公司徵收稅率爲36.9%。
公告還稱,商務部還將對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昨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商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徵並轉爲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徵進口環節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