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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送審稿)》開始向相關機構徵求意見。在送審稿提出車輛排污免徵環保稅的情況下,多部委提出收取汽車排污費。法學專家就此表示,不主張對機動車開徵新的排污稅費。
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陽光稱,在現行稅制體系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和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控。在當前推進結構性減稅的大環境下,不宜再增加物流成本。
徐陽光強調,分析收取汽車排污費的原因,主要是想通過收費來抑制汽車的使用進而減少污染物排放,並實現“誰污染誰付費”,國際上也有“污染者付費”原則。
但從燃油稅和車船稅的實際效果上看,很難用收費達到預期目的。“誰污染誰付費”應針對生產經營者,對純粹不產生收益的消費行爲,應慎用。
我國目前機動車保有量的增長,與公共交通系統不發達有關係。環保稅立法的方案中都擬採取“對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和二氧化碳免稅”的做法,相關部委如果又在稅之外實施排污收費,則與“費改稅”的思路和發展方向完全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