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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的管理也存在漏洞。“事實證明,一個人身份證丟失,重新申領身份證後,老證、新證都可以使用,這就給倒賣銀行卡的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機。”蔣文躍說,不法分子可以利用他人遺失或收購而來的身份證去銀行網點辦理銀行卡後倒賣。
2012年9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了張某、邱某等三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經審查,自2012年4月起,張某等三人分工配合,利用收購來的他人身份證,陸續到各銀行網點開設賬戶,共辦理了40多張銀行卡,再以每張卡300元左右的價格出售,共非法獲利1萬多元。
此外,蔣文躍告訴記者,爲了牟取眼前利益,甚至有一些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薄的羣衆用自己的身份證到銀行櫃檯辦理銀行卡,然後將銀行卡和身份證一起賣給卡販子,再申領新的身份證,再辦新卡,再賣給卡販子,如此循環往復。
銀行內部人員也有可能參與作案。多家銀行的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各銀行的辦卡審覈比較嚴格,如要代人辦理銀行卡,必須出示雙方的身份證原件,且銀行會給被代辦的一方打電話確認後才能予以辦理,有的銀行則要求被代辦方持身份證原件到櫃檯親自將銀行卡激活,否則該卡無法使用。而卡販子們的話則令人深思:“幹我們這行的,如果在銀行沒有一點‘內部關係’,就沒法賺錢了。”
陳鵬飛說,從以往的經驗來看,涉及銀行卡的犯罪往往與銀行的“內鬼”有關。近年來,公安機關已破獲多起銀行內部員工販賣銀行卡信息的案件,據被抓獲的銀行內部員工交代,他們用辦公室的電腦登錄銀行內部網站查詢客戶信息,然後以每條信息10元到幾十元不等的價格進行販賣,買家多是私人偵探、盜竊卡內資金的不法分子、洗錢組織等。“既然卡販子們聲稱在銀行有內部關係,就說明銀行內部員工可能參與其中,爲卡販子提供便利。”
法律漏洞
西南政法大學司法制度研究專家蔡斐認爲,我國目前實行的銀行卡實名制,本身就蘊涵了禁止銀行卡買賣的立法意圖和銀行卡非法買賣行爲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不論持卡人自己出賣還是卡販子從中倒賣,其主要目的都是將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冒用,與銀行卡不慎遺失或被竊取完全不同,買賣銀行卡本身屬於犯罪行爲,銀行卡倒賣者還有可能由於匿名銀行卡滋生的犯罪而成爲共犯。
蔡斐說,《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第61條也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一)騙領、冒用信用卡的;(二)僞造、變造銀行卡的;(三)惡意透支的;(四)利用銀行卡及其機具欺詐銀行資金的。
對此,蔡斐建議,一是明確銀行卡的概念。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刑法》中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如此看來,《刑法》中信用卡的定義範疇要遠遠大於《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中有關信用卡的定義,這就容易造成立法解釋和金融業務、司法實踐和社會生活之間的嚴重偏離;二是增強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力,需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銀行卡非法買賣活動相關利益主體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作出更爲明確、細緻的規定,可借鑑銀行卡產業發達的國家立法,採取風險分散原則,合理分擔各自的風險和責任。
由於部分銀行卡是利用他人遺失的身份證件辦理,蔣文躍建議,公安機關應建立更爲嚴格的身份證辦理、使用、作廢的制度,杜絕新老身份證可同時使用的現象,減少利用他人遺失身份證辦理銀行卡後出售的可能。
監管空白
在暗訪過程中,記者曾試探性詢問卡販子“怕不怕被抓”。一些卡販子聲稱,他們做了好多年倒賣銀行卡的生意,從來沒有什麼部門來管過。“這種事不大不小,管起來麻煩,可能是誰也不願意來管吧!”
一些專家認爲,銀行卡非法買賣活動之所以愈演愈烈,與央行、銀監會以及公安部門的監管責任不明確有關。他們建議,應儘快明確監管部門,不要給此類違法犯罪行爲留下監管空白。
陳鵬飛認爲,央行主要行使風險防範與化解、統計數據、金融規章、反假貨幣工作、公告欄等職能。1999年,央行出臺《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對規範銀行卡業務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央行的主要監管對象是銀行,而銀行卡非法買賣活動的參與者範圍更加廣泛,因此央行的監管力度有限。
“同樣,銀監會主要負責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他們對銀行卡非法買賣活動的監管也是力不從心。”陳鵬飛說,從打擊犯罪的角度來看,公安機關最適合對銀行卡非法買賣活動進行打擊監管,但其在執法過程中難免會與央行和銀監會的職責出現衝突,要充分發揮作用也存在一定難度。
陳鵬飛建議,當務之急是明確央行、銀監會和公安部門的權責劃分,並建立健全責任追查機制,對監管失職的部門予以相應處罰,避免因各部門之間權責不明確而給不法分子留下生存空間。
合力打擊
專家認爲,銀行卡非法買賣活動的三種特性決定了各有關部門必須建立聯動機制,形成打擊合力。一是銀行卡倒賣的網絡性,二是與身份證的依附性,三是可能參與人員的內部性。前兩個方面需要公安機關的強力支持,第三個方面則需要央行、銀監會以及銀行加強內部監管,防止“禍起蕭牆”。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銀行卡非法倒賣活動多在網上進行,屏蔽一個銀行卡銷售網站,不法分子可以更換IP地址重新開一家,而且很多網站的服務器設在境外,打擊難度大、成本高。但公安機關可根據網站上留下的聯繫方式順藤摸瓜,重拳出擊打擊銀行卡銷售方,提高不法分子的違法成本。此外,公安機關宜對身份證補辦次數進行登記,防範惡意補辦身份證,並將身份證和辦理的銀行卡捆綁銷售的非法行爲。
蔡斐表示,公安機關嚴打銷售環節,銀行及其監管部門也應把控好銀行卡的申領環節。儘管目前銀行的辦卡審覈程序比較嚴格,但具體的執行效果受人爲因素影響較大,因此銀行及其監管部門應加大員工遵紀守法意識的培育力度,並通過出臺嚴密的防範措施,壓縮員工的彈性操作空間,讓員工按章辦事。
陳鵬飛建議,銀行卡非法買賣“灰色產業鏈”延伸長、涉及廣、偵破難度大,僅憑各部門單打獨鬥很難對其進行有效打擊,因此公安機關要和銀行及其監管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各部門及時進行信息通達,在案件偵破中密切配合,切實形成打擊合力。
專家認爲,銀行卡非法買賣活動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成爲不法分子謀取利益和逃避打擊的工具,也威脅着國家的金融體系安全,動搖着全社會對金融行業的信心,有關部門應儘快採取措施,防止這條“灰色產業鏈”繼續蔓延、惡化。記者趙宇飛韓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