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橋東區法院民二庭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這起案件是該院自市中院下發《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交強險限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來參照執行並審結的第一起涉及交強險分項限額處理的案件。
今年3月1日,被告呂某駕車在華北鞋城院內倒車時與原告周某駕駛登記在其夫謝某名下的車發生事故,致兩車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呂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周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周某主張車損費11000元、停車費80元、拖車費260元、誤工費5000元、快遞費25元。除誤工費無證據外,其餘均有票據證實。被告呂某認爲自己投保了交強險,根據機動車保險條例,按照保險合同,原告的所有訴請,都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122000元限額內進行賠償。
橋東法院審理認爲,原告周某主張的車損費11000元,理據充分,予以支持。呂某的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故對於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險限額內承擔2000元的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呂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2000元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呂某承擔6300元的賠償責任。關於原告周某主張的停車費80元、拖車費260元,共計340元,理據充分,予以支持,由被告呂某承擔238元的賠償責任。關於原告周某主張的快遞費25元予以支持。關於周某主張的誤工費,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辦案法官表示,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上責任限額一欄中包含三項,分別爲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本案如按以前的規定,則原告周某的車損11000元全部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但根據通知的規定,今後機動車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下,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很有可能出現保險不夠賠的情況。
(記者馮月靜通訊員姜蕾)
標籤:周某呂某限額拖車費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