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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意險“保單門”事件
案件:通過網絡購買飛機票的朋友大多都會順手爲自己購買一份20元的航空意外險,價錢也不高,還能以防萬一。但很少有人會料想,就是這樣隨便購買的價值幾十元的航意險,可能壓根兒就不存在,遇到事故後也無法理賠。這就是近幾年轟動保險業的攜程網“保單門”事件。
“保單門”事件緣起2008年年底:2008年11月14日,雲南籍某旅客夫婦通過攜程網訂了兩張11月18日從海南三亞返回昆明的機票及兩份某保險公司的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機票和保單皆是從攜程網的合作方——三亞辰龍航空售票有限責任公司取得。但這對夫婦拿到保單後發現保險期限僅18日一天,航班卻是18日23時05分起飛,19日凌晨0時55分抵達昆明,航程跨越兩天。該夫婦認爲該保單有假,便與攜程網等有關各方進行交涉,協商未果,其選擇了訴諸法庭。
2009年2月20日,攜程從相關保險公司總部得到證實——這兩張航意險保單屬僞造保單。在此事件中,攜程的合作機構——三亞辰龍的工作人員擅自向三亞禧嘉航空售票中心購買了僞造的保單提供給客人。
獲悉上述案件線索後,海南保監局成立調查小組,對海口、三亞等市的航空售票網點銷售交通工具意外險的情況進行清查。2009年3月12日,海南保監局正式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吊銷了三亞辰龍航空售票公司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隨後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近日,該案作爲國內最大的一起假保單詐騙案在青島破獲。平均20元一份的航意險保單讓犯罪分子“套取”114萬元的鉅額利益,涉案虛擬保額超過千億餘元,38萬餘人被騙。
該案的作案細節也被披露:案犯張某大學畢業後,於2009年11月成立中創信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並創建相應網站、設立400驗證熱線電話,將自行設計的信息單僞裝成航意險保單,通過分級代理的方式銷售,其中空白“信息單”以3元/張的價格通過快遞批發給各省的一級代理商,一級代理商提價後批發給該省的二級代理商,而二級代理商往往是機票銷售機構。二級代理商通過分派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指定網站下載打印所需保險條款內容,將假冒航意險的“信息單”以20元/張的價格賣給消費者,從中牟取暴利。
醜聞引發整頓
是謂亡羊補牢
由於涉案金額高、波及面大(除逾38萬消費者外,還有多家保險公司受牽連),該案相關細節於近日披露後再次引發人們對“假保單”和保險誠信問題的關注。
業內人士分析指出,由於出險率低,且幾乎無成本,所以航意險本身是一個暴利的險種,同時又由於出險率低,消費者很少深究真僞,從而被不法分子鑽了空子。
好在事件發生後,監管部門立即採取了嚴查行動。在2008年年底攜程假保單事件發生後,保監繫統隨即在全國範圍開展了打擊假保單的行動,中國保監會要求各保監局嚴厲打擊僞造和銷售保單的違法行爲,要求各保險公司認真清理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加強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特別是航空售票網點及旅行社類機構的管理,禁止讓未取得兼業代理資格的機構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在監管加強後,目前,假保單現象已不多見。事實上,假保單事件是直接導致電子保單產生的一大主因。
可以這樣說,這是保險業一個成功的試錯過程,保險業出現漏洞不可怕,關鍵是要能及時補救,所謂“亡羊補牢,未爲晚矣”。試錯糾錯找到解決方式,推動行業更新升級,這樣才能讓行業走得更遠。
案件:近年來,車主與保險公司之間就“無責不賠”條款的爭議現象尤爲突出,國內多地曾出現了這樣的案例——車主購買了足夠的保險,但在出現一些無責的交通事故後,遭到了保險公司拒賠。國內圍繞該條款曾出現大量訴訟案例,衆多車主對此頗有微詞。
2009年7月19日,昆明市民蔡先生駕駛自己的本田思域轎車在昆明北京路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當時正在正常行駛的蔡先生被無照並酒後駕駛的趙某開的一輛轎車撞擊。對於此次事故,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蔡先生於2008年8月26日在某財產保險公司雲南分公司爲其本田汽車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不計免賠特約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各項保險。
在事故發生後,蔡先生及時通知了投保的保險公司,但該公司認爲,事故的責任在趙某一方,所以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儘管蔡先生反覆催問,但該保險公司一直不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
由於此次事故對蔡先生的車輛造成了嚴重損害,如不及時進行維修,將無法使用,而該車輛是蔡先生出行的必要交通工具。萬般無奈下,蔡先生只有先行支付費用修理車輛。同時,蔡先生還墊付了自己車上所載人員的醫療費用。
隨後,蔡先生將前述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經過幾番激烈的較量,蔡先生最終勝訴。
截至目前已經經手4起類似案件的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宏雷,是推動“無責不賠”條款成爲過去式的核心人物之一。“外來的石頭把車砸壞了,保險公司都要陪,爲何遇到無責事故時卻不賠了呢?”張宏雷對《證券日報》保險週刊如此描述他發現保險公司“無責不賠”條款違規性時的思路。張宏雷稱,儘管保險公司的條款經過了保監會的審批,但“無責不賠”的條款實際上不符合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下稱“《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條被簡稱爲“代位追償”的條款,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投保人的權益,但在實踐中,很多保險公司爲了降低理賠成本支出,並未認真執行。
突破法律底線條款
爲何依然橫行霸道
由“無責不賠”的霸王條款引發無數的糾紛,使張宏雷律師注意到該項條款的違法性,律師及維權消費者的努力,最終倒逼該條款被逐步廢止。
2011年9月,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規定,“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在此起彼伏的訴訟中,“無責不賠”的廢止開始進入倒計時。
在各方的努力推動下,保監會2012年3月8日發佈《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中,叫停了此前被認爲是“霸王條款”的“無責不賠”以及“高保低賠”條款。《通知》明確規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應行使代位求償權,先行向車主支付賠償款,然後向事故責任方或責任方所在的保險公司追討保險賠償金。
這將意味着自《通知》實施之日起,只要購買了相關保險,投保人在發生車禍時就可先行獲得賠償。
不過,這僅是理論上的獲賠可能性,事實尚存遺憾。據張宏雷律師稱,保監會下發了上述《通知》等於承認了此前的“錯誤”,但截至目前,保險行業並未“改正”該錯誤。“‘無責不賠’雖然表面被禁止,但這種突破法律底線的條款依然在各大保險公司的合同中橫行霸道,這是一個遺憾。”
張宏雷感慨道,“這個條款多存在一天,就有更多的消費者受到傷害。我搞不懂,錯誤的條款爲什麼還能繼續存在?”張宏雷認爲,保險公司每天都有非法收入入賬並非法拒賠,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監管不力導致的問題。
車險“無責不賠”
《證券日報》於5月16日刊發了長篇述評《去香港買保險我們缺失了什麼?》及評論員文章《保險已經成爲中國經濟的短腿》,分析了保險業之所以成爲中國經濟短腿的三大缺失,即制度缺失、法治環境缺失及產業缺失。本期《證券日報》繼續追蹤這一話題,從國內保險業快速發展的近五年的五大保險案件出發,力圖呈現騙保、拒保、假保單、監管部門不作爲等中國保險業存在的典型性缺失。
30次拒賠
案件:2010年6月,負責修建普洱市旅遊環線公路的中國公路工程諮詢集團有限公司和普洱市旅遊環線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投保方”),向國內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購買了《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投保單》,保險期限爲2010年6月26日至2013年6月30日,支付了2745732元的保費,保險金額爲8億元。
由於在施工過程中數次發生塌方事故,導致投保方在投保期間內出險31次,造成損失達1700萬元。但事發後保險公司均以種種理由拒絕賠付。隨後,投保方委託律師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後獲得了一次出險的賠償170萬元。但之後的30次出險,保險公司仍拒絕賠付。
投保方的代理律師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宏雷稱,這一案件是向保監會起訴過的,保監會當時將案件轉回雲南保監局,但未得到解決。張宏雷稱,其代表的投保方近期準備起訴該保險公司。
“資料不全”
是拒賠的理由還是藉口?
該保險公司拒賠30次,理由永遠是資料不全,“就這些資料,我們是肯定不賠的。”成了拒賠的話術。“這種合同中,除了繳費的義務外,我們還有任何存在意義嗎?”投保方質問道。
實際上,在投保客戶出險以後,保險公司應該派理賠人員去現場勘查,並應就如何理賠、需要哪些資料等做出明確說明,協助客戶開展理賠工作。
因屢屢拒賠,這家公司被人喻爲“拒賠當中的戰鬥機”。話雖有嬉鬧的成分,但不可否認,這是行業普遍存在的拒賠、惜賠等問題的一個縮影。
律師訴保監會行政不作爲
案件:2013年2月20日,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將中國保監會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因保監會沒有直接、準確、明確回覆其所要求公開的信息,李濱狀告保監會行政不作爲。2013年4月10日,該案開庭審理。這是保監會首次因網銷保險和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而成爲被告。
這一案件源自於保險網銷異地理賠產生的糾紛。2012年5月,家住黑龍江的李濱在網上通過保險經紀公司,爲其兩歲的兒子購買了某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推出的保險產品,後其兒子連續3次出險,該保險公司均答覆稱,因在黑龍江沒有分支機構,無法作出理賠決定。
發現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異地銷售保險的違規行爲後,爲了證實其違規行爲,2012年11月4日,李濱向保監會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中的行政許可內容及許可的地域範圍信息。
上海保監局隨後迴應稱,該保險公司不存在違規經營問題,接着,李濱提出行政複議,要求上海保監局提供該保險公司的經營許可證附件,公開其經營保險業務被許可的地域範圍,但上海保監局稱沒有相關信息,無法提供。
由於對答覆不滿意,2012年12月25日,李濱向保監會申請公開上述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的地域範圍。2013年2月8日,保監會表示支持上海保監局的行政複議結果,稱對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許可的地域範圍問題,保監會在相關行政許可過程中沒有形成該項信息,所做的答覆依據適用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李濱一紙訴狀將保監會告上了法庭,狀告其行政不作爲,並要求其以書面的形式依法明確公開前述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的地域範圍。
隨後,保監會又同李濱進行了溝通,稱有前述保險公司經營許可的相關文件,而且提供了北京保監局關於該保險公司經營許可的文件。
李濱表示對比兩次處理,保監會自相矛盾,存在欺詐、不誠信的行爲,一定要其給一個合理合法的說法。
本報記者日前聯繫李濱得知,其狀告保監會案目前尚未宣判,“保監會又提供了新的證據,案件將於5月23日二次開庭。”李濱稱。
試錯經營考驗
消費者維權勇氣
該案件的雙方李濱律師與保監會爭議的關鍵在於網銷跨地經營的合法性,即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在沒有分支機構的地方銷售產品是否違規。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對此有相關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保險機構參與共保、經營大型商業保險或者統括保單業務,以及通過互聯網、電話營銷等方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保業務,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由於有身份上的特殊性,有專業上的便利性,所以李濱律師此次要將訴訟堅持到底。但不是每個消費者都有這樣的忍受力和專業便利。面對網銷這個新事物,相關的監管措施相對落後,一旦產生理賠爭議,消費者往往就妥協了,“無論是行業協會調解也好還是訴訟也好,消費者只能到保險公司所在地。目前的規則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非常薄弱。”
李濱認爲,網銷保險異地理賠的問題僅是網銷監管問題的一個縮影。“注重發展,不注重規範發展,是保險行業的問題。這實際是監管不力的一種體現。”
“監管部門在對待網銷創新上,一直比較寬容,允許試錯經營,我們鼓勵創新,但須謹記,行業的每個錯誤最終都是由消費者來買單的。”李濱表示,在一定程度上,試錯經營與監管要求的依法合規經營,是相互矛盾的。
同時,李濱也指出,保監繫統在糾紛處理過程中的答覆前後矛盾。“今天的訴訟,既是依法維權,也是依法揭露。”李濱說,要徹底改變行業亂象,還需要監管層轉變思想,切實地爲消費者服務。
銀保“存款變保單”
案件:大致從2008年起,與銀行保險業務一同出現的往往還有一個專有用語,即“存款變保單”。銀保“存款變保單”的案件直至今日仍未能在行業內消失,尤其在廣大農村甚至二三線城市,這種靠忽悠將銀行客戶的存款轉化爲保險的現象十分猖獗。
如2008年9月份,某先生在大連黑石礁郵政儲蓄銀行辦理存款業務時,被該銀行工作人員和在銀行“坐班”的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聯合“遊說”,購買了所謂的“最新理財產品”,工作人員聲稱:該產品每年存5000元,連續存10年,每年返還定額利息和紅利,第15年返還本金和累計紅利等,按目前估計最終連本帶利可能共9萬元,並同時附帶一份交通意外險。可是經過一段時間,該先生才發現這款理財產品竟然成了完完全全的保險產品,而郵政儲蓄銀行存摺上的存款餘額隨之爲零,全部被保險公司划走充當了保費,如果想取出銀行存款則要按照退保處理,只能拿到存款的40%,約2100元。
銷售銀保產品被認爲是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的騙局,在保險公司爲衝規模不計利潤的時候,銀行的形象也受到影響,有業內人士認爲,銀保業務已經成爲保險公司業務的糟粕,對行業發展有百害而無一利。
去銀行存款,聽到銀行工作人員稱還能免費送份保費,相信多數人都會心動,正是這種毫無顧慮的心思讓銀保產品鑽了空子。
銀保存款變保單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太惡劣了,除了保險公司聲譽掃地外,利益分割者銀行也因對此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被“拖下水”。
在銀保產品銷售過程中,無論是銀行人員還是保險公司人員,大多未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第一不說是保險,第二不說有風險,第三不說明確實的收益率,第四將保險往銀行存款上靠攏僞裝。”張宏雷律師對這種銷售方式深惡痛絕。
站在受害人角度中,種種銀保騙局的影響確實觸目驚心。相關事件的老年人中,很多人是在得病了需要錢,去銀行取錢時才知道存款變成保單了,這等於動用了老年人養老的錢。而在張宏雷律師經手的無數起類似事件中,甚至有把盲人夫婦騙進銀行買保單的案件,惡劣程度不言而喻。
以簡單方式解決複雜問題
張宏雷律師對《證券日報》稱,雲南當地媒體與其合作,在今年“3·15”期間,天天炮轟的都是存款變保單事件,表明現在這種現象依然很普遍。
這種對行業甚至對社會影響都極其惡劣的現象,有沒有什麼方式整頓呢?張宏雷律師提出了自己的建議,這源自香港地區相關電影的啓發。
張宏雷稱,就像電影裏演的,銀行在出售投資理財及銀保產品時必須錄音錄像,有沒有違規銷售,一目瞭然。“銀行是怎麼跟客戶講解的,客戶怎麼承諾的,要將錄像資料明確留存下來。一旦產生糾紛,有錄像爲證,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雙方各說各理的窘境。有時候確實分不清客戶是被銀行人員忽悠進去的,還是自己奔着高額的回報主動湊上去的。”
張宏雷認爲,現在行業內依然有如此多的類似糾紛,監管層應該強制推行類似方式,“以簡單的方式解決複雜的問題,成本可能並不高,但是效果會是立竿見影的。”
現在的技術條件完全可以實現,監管層強制要求銀行錄音錄像後,如果銀行不敢或不肯落實,就是銀行的責任,銀行就要承擔代售的風險,以及被投訴或退保的風險。
事實上,站在銀行的角度,進行錄音錄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自己的利益。“有的客戶確實是不講理的,到時候銀行即便有理也說不清,因爲拿不出證據證明銀行自身是合法合規的,錄像此時就能幫上忙。”
張宏雷認爲,這種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監管層的強制推行,而面對如此普遍的行業“騙局”,監管層應立即着手考慮相關事宜,他說“有這麼多的糾紛,還不推行這種簡單易行但效果明顯的方式,我覺得是沒道理的。”(劉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