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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銀行卡也未離身,卡里的錢卻在異地被人連續取款共13.28萬元,銀行卡主人董先生遂將某銀行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銀行賠償董先生連本帶息共計13.41萬餘元,銀行方面不服提起上訴。今天,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原被告均由代理律師出庭參加了庭審。
董先生的代理律師稱,2012年2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董先生和朋友在一家飯店吃飯後到另一家娛樂場所玩。次日9時,董先生醒來後發現手機上有十幾條短信,仔細一看,是自己的銀行卡內存款被人異地支取取款信息。短信顯示,在頭天晚上他和朋友在娛樂場所玩的時候,其銀行卡內存款卻在福建省漳州薌江支行和南靖靖城分理處,被他人連續18次轉支和取現,共計13.28萬元。
董先生趕緊到公安機關報案,並前往辦卡銀行反映相關情況,要求賠償,但未得到銀行方回覆。之後,董先生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連本帶息賠償。今年3月1日,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後支持了董先生的訴訟請求。
今天,銀行方代理律師在法庭上稱,董先生銀行卡內錢被異地支取,不排除其本人乘飛機前往異地取款後再飛回來。“卡內錢被取後手機連續收到那麼多短信,他應該能夠發現,可以立即打客服電話更換密碼或電話掛失。”該律師稱,可是董先生並沒這麼做,才造成損失擴大,此外,董先生還應承擔銀行卡和密碼信息泄露的責任。
銀行方律師還稱,此案刑事部分還未破案,應“先刑事後民事”,即使先審理民事部分,董先生的錢是在福建兩個分行被支取,這兩個銀行應作爲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
董先生的律師認爲,他是在該銀行辦理的銀行卡,追加福建銀行爲被告於法無據,且銀行卡的信息和密碼均由銀行系統掌握,董先生自己並未泄露,他在被取款後的次日早上發現短信立即報案,這個可以調取警方筆錄。
因案情複雜,法院將擇日宣判。
本報記者潘從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