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活動形式多樣,手段不斷翻新,欺騙性和隱蔽性較強,致使廣大群眾難辨是非,上當受騙,嚴重危害了社會與金融的穩定。廣大群眾要提高甄別是非能力,認清非法集資的特征,識別非法集資的形式,深刻了解非法集資的危害性,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投資風險意識,自覺遠離非法集資活動。
天津市啟動防范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
  日前,天津市召開防范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啟動工作會議,傳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關於開展防范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的通知精神,對我市宣傳月活動做出具體工作部署。市處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市有關部門、各區縣負責同志參加...[詳細]
  ·津城啟動宣傳月打擊非法集資 警惕“一夜暴富”
  ·天津市啟動部署防范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
  ·參與非法集資風險將自擔 案件重刑率高達34.75%
特征1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的集資。
特征2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特征3
  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即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特征4
  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表現形式01 借養老、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表現形式02 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理財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表現形式03 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私募股權進行非法集資。 表現形式04 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表現形式05 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表現形式06 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表現形式07 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表現形式08 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表現形式09 以簽訂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表現形式10 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表現形式11 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表現形式12 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
  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群眾上當。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在潛逃前還發布所謂通告,要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業績,承諾日後重新返利,借此來穩住受騙群眾。
·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群眾騙入泥潭
  不法分子有的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群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新技術產品為名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群眾“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祖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假稱為新的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為幌子,欺騙群眾投資。
·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群眾信任
  為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等手續,以實際經營活動掩蓋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聘請名人作廣告等加大宣傳,騙取群眾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貸員人頭熟、關系多身份優勢騙取群眾信任。
·利用網絡,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
  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群眾上當。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在潛逃前還發布所謂通告,要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業績,承諾日後重新返利,借此來穩住受騙群眾。
·利用精神、人身強制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群體
  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戚、朋友的低風險、高回報勸說下參與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以高額利息誘惑,非法獲取資金。有些已經加入的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有的連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過,造成親情反目,導致人間悲劇。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於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乾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蕩。由於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一旦有了損失,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因此,希望社會公眾一定不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不能用財政資金代償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政府部門代償。
·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經營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合同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取締機構等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責令停止,返還所募資金和加計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七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擅自從事基金管理業務或者基金托管業務的,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批准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擅自批准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監制

劉雁軍 趙海濤

策劃

付春英

制作

安蔚 焦若玉

201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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