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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於2012年11月13日報道的《舊物市場內竟賣象牙製品》一案,日前由和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安某因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8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5日上午,河南省無業婦女安某在本市和平區瀋陽道舊物市場34號攤位,以每克人民幣13元至15元的價格非法出售象牙雕刻製品,經羣衆舉報,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並收繳了其未售出的手鍊、項鍊、佛像牌等各種象牙製品17種,總重量約爲21.9千克。經鑑定,被告人安某出售的疑似象牙製品中,象牙製品的總重量約21.0957千克,象牙爲亞洲象或非洲象所有,象牙製品參考價值共約爲87萬元。
據被告人安某交代,她從2011年3月份左右開始販賣象牙製品,從河南省鎮平縣石佛寺市場進貨,進貨價格在每克12元左右,賣的價格是每克13元至15元左右,她知道象牙製品是用大象的牙齒做的,攜帶、販賣象牙製品違法。2011年5月左右,安某開始在本市瀋陽道舊物市場賣象牙製品,攤位是固定的,每三個月向瀋陽道舊物市場繳納780元的攤位費,一般每週四來,到現在大概賺了一兩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安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明知象牙製品系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仍非法銷售,且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安某的犯罪行爲系未遂,且認罪態度較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