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保險機構要嚴格按照稅額標準徵收車船稅,不得擅自多徵、少徵或不徵車船稅,不得以減免或贈送車船稅作爲業務競爭手段;
二是保險機構不得將代收代繳的車船稅計入交強險保費收入,不得據此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代收車船稅的手續費;
三是投保人不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不得給予保單、保險標誌和保險發票;
四是對於保險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提供的信息,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予嚴格保密,除辦理涉稅事項外,不得用於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