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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總經理宋麗萍出席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2013年年會時表示,目前市場對於保護中小投資者是否有違證券市場公平原則的爭議較多,她認爲保護中小投資者並不是否定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而是將上市公司恢復到“平等對待股東”的正常狀態,平衡二者的利益衝突,對於較爲弱勢的中小股東給予法律保護和救濟。
宋麗萍指出,投資者保護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是股東平等原則,所謂股東平等原則,指在基於股東資格而發生的公司與股東之間以及股東與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中,所有股東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質、內容和數額享受平等待遇,並且免受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
她強調,股東平等原則所體現的是相對的、實質的平等。實質意義的股東平等原則並不籠統禁止股東間的所有不平等待遇,而是禁止那些不具備正當理由的不平等待遇。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之所以尤其重要,在於不少公司存在着控股股東和內部人掏空和掠奪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現實。至於國有股東的權益是否在實質意義上應得到特別保護,主要要看在公司運營實踐中,國有股東是否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例如內部人是否肆無忌憚地侵吞國有資產,利益主體間的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是否損害了國有股東的權益等,來判斷是否需要來自法律和監管的特殊保護。
宋麗萍指出,將中小股東和大股東的利益保護對立起來,在實踐中是誤導有害的。一股獨大、股權集中狀態下造就的所謂“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本身應是一箇中性概念,就原始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而言,與中小股東一樣是平等的,既不需要特別的保護,也不應得到特殊的規制。這是股東平等的形式含義。
但是同時又必須正視在一股獨大、股權集中狀態下大股東所可能產生的違規或利益輸送衝動。因此,現在所倡導的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只是恢復到“平等對待股東”的正常狀態,而不是對大股東的歧視性待遇。這纔是股東平等的實質含義。
因此,她認爲中小投資者保護不是給予中小投資者優越於大股東的特殊待遇,而是矯正和彌補二者之間相差甚遠的不公平待遇。中小投資者保護不是賦予其特權,而是迴歸正常投資者權益的常態,是保障各種法律中賦予投資者的各種正當權利,如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分紅權、提案權、表決權、司法救濟權,是爲中小投資者行使上述權利創造更爲寬鬆、便捷、有效的環境與條件。
對於如何在實踐中保護中小投資者,宋麗萍認爲,重點在於當大股東濫用其控制權力,肆意損害公司和小股東利益時,小股東能夠獲得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效率。在成熟市場,這種救濟主要是通過事後的司法救濟實現的,但在我國,由於小股東的司法救濟渠道有限,對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衍生訴訟寥寥無幾,因此防範大股東濫用權力的關口不斷前移,行政機關和自律組織承擔了本應由司法機關承擔的角色。
因此宋麗萍認爲,從保護中小投資者根本權益出發,我國最需要的是公司治理環節中小股東的事前和事中參與機制。中小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提出自己的提案,可以抱團行使表決權,可以選任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可以在大股東或公司出現損害公司利益時便利地向法院提起訴訟,制止違規行爲,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損害發生時能夠順利向法院求償,獲得令人滿意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