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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準入條件是否寬嚴相濟,不僅關係到保險公司後續經營的成效,更與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息息相關。隨着保險業深化改革步伐的日益加速,監管層對市場準入這一“抓手”的管控力度也頻頻“加碼”。
3月24日,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這次出臺《辦法》,主要是希望能夠統一和整合保監會及保監局出臺的相關監管規定,同時借鑑各地好的做法,對現有制度進行補充和完善,提高分支機構設立審批的規範性和系統性,便於保險公司統一管理。
審批標準終獲統一設分支機構須提前規劃“以往有關保險分支機構准入條件的規定散見於多個監管文件當中,而且部分保監局也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了一些具體做法,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准入機制規劃不足、標準不一、透明度有待提高等問題。”談及《辦法》出臺對於保險業的影響,一位保險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隨着審批標準的統一,保險公司籌建分支機構將實現“標準化”管理,企業的成本將明顯降低,管理也將更加規範。
對於《辦法》中有關“科學規劃分支機構設立”的規定,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稱:“考慮到審批工作的實際需要,《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審批條件,統一了審批標準,能量化的儘可能量化,同時簡化審批程序,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和權限,提高監管效率,方便公司操作。不僅如此,保監會也希望通過出臺《辦法》促進保險公司加強分支機構設立的規劃、投入和管理,強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服務能力,從而規範保險市場秩序。”
適當放寬驗收標準重點調整高管審批程序“《辦法》從2013年4月1日起執行。《辦法》發佈以後,各保監局應當按照規定廢止之前制定的有關分支機構設立的規範性文件。”據保監會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對分支機構設立審批的修改和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准入條件方面,強化了償付能力、合規管理、風險控制和對分支機構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內容,同時適當放寬了開業驗收的標準。二是審批流程方面,按照方便公司操作和合理配置資源的原則,重點對省級分公司及與之相關的高管人員的審批程序做了重新調整。三是對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也做了調整。
根據《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不僅需要符合營業場所權屬清晰、辦公設備配置齊全、信息系統符合監管要求等條件,還需要具備內控制度完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符合任職條件以及特定崗位工作人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業資格要求等規定。
在高管人員的審批程序方面,《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申請籌建省級分支機構的,須有符合省級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籌建負責人,而且不得存在申請人或者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爲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此外,除設立營銷服務部外,申請人應當在提交開業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當地保監局提交該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覈准申請,由當地保監局作出覈准或者不予覈准的決定,其中省級分公司總經理的任職資格覈准文件作爲驗收情況報告的附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發展方式向效益集約型和可持續型轉變多
年來,我國保險業一直習慣於“拼規模、鋪攤子”,通過在短期內開設大量分支機構來搶佔市場份額,然而由於人才儲備不足、管理和投入跟不上等問題,很多分支機構不僅沒能夠爲保險公司帶來持續穩定的保費收入,甚至由於問題頻出而影響了整個公司的穩健經營。保監會上述負責人告訴記者:“針對這樣的問題,《辦法》對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規定了相對明確和具體的資格條件,但沒有直接規定具體的數量限制。保險公司對分支機構設立應當有科學的規劃和合理的預期。”
當記者問及《辦法》發佈後保險公司應做哪些調整時,上述負責人告訴記者,保險公司應當全面把握《辦法》的精神實質,正確理解《辦法》的各項規定,切實落實和執行《辦法》的要求。一是在分支機構設立前,結合自身實際和市場情況對設立分支機構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審慎決策。二是在分支機構設立時,要加強管理,規範程序,確保新成立的分支機構穩健運行。三是在分支機構設立後,要加大投入,保障分支機構的正常運營,確保分支機構能夠爲保險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要用科學理性的經營理念來對待分支機構的批設,克服開設分支機構中的盲目性、隨意性,摒棄粗放經營和管理的做法,逐步實現發展方式向效益集約型和可持續性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