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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饒,執法人員在處理病害豬。資料圖片
調查動機:病害豬補貼資金,是國家爲保障豬肉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利益,對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一項補助。但是,這一惠農政策在山東省平原縣卻被相關部門“雪藏”了起來,成爲平原縣商務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荊某的斂財工具。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專赴平原縣,對荊某如何套取國家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資金展開調查。
“我在全面負責平原縣服務業發展局工作期間,弄虛作假,套取了國家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資金,使國家受到了損失,是一種瀆職犯罪行爲,構成了濫用職權罪。”
這是山東省平原縣商務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荊某悔過犯罪時說的話。
辦案檢察官第一次與荊某約談時,荊某自以爲沒將造假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裝入個人腰包,不會有大麻煩,卻因此受到法律的懲處。
2月22日上午,記者在平原縣恩城鎮王打卦鄉集市上,與一位賣豬肉的村民聊起國家對病害豬補償一事。他說自己在附近幾個村集賣豬肉已有兩年,如果不是檢察官下鄉宣傳國家對病害豬處理有補助,他從不知道有這事。
養豬戶牢騷話引出瀆職線索
“聽村裏幾個養殖戶說,他們養的豬送去屠宰有病害,處理完連個說法都沒有,飼料啥的都賠進去了。”
2012年5月,平原縣人民檢察院派駐恩城檢察室主任魏明起下村時,聽到養豬戶的幾句牢騷話後心裏生疑:黨中央和政府對三農問題高度重視,國家對處理病害豬到底有沒有政策?爲此,他專門進行了一番瞭解,發現其中存在瀆職侵權犯罪嫌疑,隨即向縣檢察院反映了情況。
平原縣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於同年6月4日立案。不久,平原縣商務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荊某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提請立案偵查。2012年10月15日,平原縣人民法院判決荊某犯濫用職權罪。
平原縣畜牧獸醫局動物衛生監督所恩城分所辦公室,設在恩城鎮中心一處牆頭低矮的小院裏。所長吳春柱得知記者問詢病害豬處理程序,說依據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規定,只要在屠宰廠或養殖場發現動物傳染病或寄生蟲病,其工作人員都要及時趕赴現場調查,立即處置,不能放過。
“你想啊,養豬戶或豬販子發現豬有病害,肯定要賠本。”吳春柱擔任所長13年,執法中有過多次肢體衝突和言語衝突。
“您處理過病害豬嗎?”記者問道。
“去年有7起。”吳春柱說,“豬也是活物,有生、有病、有死。”
“您知道國家對病害豬處理有補償嗎?”
“如果不是魏主任說有這事兒,我從來沒聽說過,我們局領導也不知道。”
“都說國家這項政策好,好在哪裏?”
“起碼不讓人白忙乎一場吧。”
恩城鎮馬旺莊養豬戶吳剛平進屋時聽到記者與吳春柱交談,他說:“好在哪兒?如果有大疫情,我們不會遭遇滅頂之災。”
吳剛平掰着手指算起來,養豬成本包括買豬苗、買飼料、買豬藥,再加上人工、水電、防疫。他對記者說:“去年下半年才知道有這政策,特別高興。”
病害豬處理統計數據存疑點
劉文軍自2006年擔任平原縣畜牧獸醫局副局長後,分管動物檢疫,負責產地、屠宰點動物衛生監督。
記者提出,想知道平原縣2007年至今每年處理病害豬的統計數據,劉文軍僅提供出2011年50頭和2012年48頭兩項數據。
劉文軍告訴記者,商務部門對病害豬處理同樣負有重要的監督職責。
按照商務部、財政部於2008年7月9日聯合公佈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過程,覈實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
據此,平原縣商務局應該清楚全縣病害豬的確切數據。
記者查閱判決書看到,平原縣法院對荊某濫用職權罪案審理查明的事實是:2008年至2012年7月,被告人荊某在沒有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情況下,超越職權,弄虛作假,套取國家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金166萬元,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54.3692萬元。
平原縣何以在長達4年半時間裏“沒有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這一法律事實是經縣商務局工作人員作證後,由法院審理查明的,但與平原縣畜牧獸醫局2011年50頭病害豬處理的統計數據間存在矛盾。
記者在本地唯一採用機械化屠宰生產線的生豬屠宰廠——五豐肉類城區定點屠宰廠採訪時,詢問廠長侯長天是否發現過病害豬並進行處理時,他支支吾吾說有過一次。
記者問該廠是否按國家政策接收過補償金,接收過多少?
這位廠長沉默以對,不再回答。
好政策被執行部門封鎖信息
“去年才聽說有這麼個政策,但沒見過文件。”劉文軍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這位副局長沒見過的“文件”,即是財政部於2007年10月26日印發的《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辦案檢察官初查這起瀆職案時,從平原縣財政局拿到《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隨着調查的深入,辦案檢察官發現:多年來,縣畜牧獸醫局在病害豬處理程序上與縣商務局緊密協作,但該局領導和工作人員不知道有上述兩個“辦法”,全縣定點屠宰廠也沒幾家知道,全縣養豬戶更沒有人知道。
記者注意到,荊某於2007年3月出任平原縣貿易辦主任後,儘管其所在單位名稱多有變動,但一直負責監管全縣生豬定點屠宰工作。
報表造假套取專項資金
德州市行政主管部門每年都給各縣分配生豬無害化處理的資金,該項資金實行“先預審預撥後清算”,由市財政局將錢款撥付到縣財政局。
爲得到這筆錢,荊某安排下屬根據上級撥付的資金,按照補償標準倒推出病害豬的頭數,在農村信用社冒領開具全縣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負責人存摺,僞造“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金額簽收表”套取補貼資金。
辦案檢察官注意到,2011年8月1日,財政部將3年前實施的對“病害豬的貨主和自宰經營的企業在屠宰環節病害豬損失的財政補貼標準”,由每頭500元提高到800元;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財政補貼標準維持在每頭80元。
平原縣商務局憑藉“2007年以來平原縣所有生豬定點屠宰點沒有加工過一例病害豬”,得到了縣財政局2007年至2008年度、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分別提供的20萬元、31萬元、50萬元和65萬元的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資金。
辦案檢察官查明:在荊某指使下,上述補貼資金被列入縣商務局的“賬外賬”單獨列支,或自定數額給部分定點屠宰廠發放差額懸殊的“補貼”,或用於單位過年過節“福利補助”,或用於個人藥費等“不容易處理”的費用。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荊某套取國家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金166萬元,造成經濟損失54.3692萬元。鑑於被告人荊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予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荊某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據記者瞭解,這起案件在全縣幹部中引起不小的震動。(記者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