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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長假已經結束,很多在春節假期加班的人都關心自己能拿到多少加班費,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一些單位以各種形式代替或者拒付加班費。房山區法院的盧濤法官對四種常見抵賴加班費的方式進行了逐一分析。
一以安排調休的方式拒付加班費
李先生春節期間加了7天班,單位提出爲其安排7天調休,不再向其支付加班費。
法官釋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單位可以另行安排補休,而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單位必須向其支付不低於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加班費,不能以調休的方式拒不支付。
春節7天假期中,有3天是法定節假日,單位必須支付加班費,其餘4天休息日,單位可安排職工補休,則不必支付加班費,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則必須支付不低於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的加班費。
二以發“紅包”的方式少付加班費
小王在一家服裝廠工作,爲了趕訂單在春節假期加班。大年初一早上,老闆借給大家拜年的機會,給每位加班人員派發了800元的紅包。假期結束後,財務人員告知小王,紅包就是加班費。小王一算,少拿了1300餘元。
法官釋法:如果單位明確所給付的紅包是加班費的性質,那麼其數額可以高於法定最低應支付的加班費的標準,而不能低。如果低於最低標準,不足部分應予補足;如果紅包是向單位員工發放的獎金或慰問金等,則此時紅包不能折抵加班費,單位還應另行支付加班費。
三以“值班”的名義偷換概念
趙女士在一家高檔餐廳當服務員,單位通知她在春節假期裏值班。按照公司規定,值班期間比平時每天多發50元值班費。
法官釋法:有的單位會通過內部規章等方式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值班,並支付所謂的值班費。值班和加班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而法院在認定員工到底是加班還是值班的時候,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如果只是爲了規避向員工支付加班費而偷換概念,應屬違法行爲,此時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四以每月30天計算日平均工資
張先生在一家快遞公司工作,春節加班7天。單位向他支付加班費時,按照每月30個工作日計算平均日工資。
法官釋法:法定的月平均計薪天數爲21.75天,如果按照30天計算,日平均工資就會下降。
勞動者在面臨單位拒付或少付加班費的行爲時,可以自行與單位協商解決,也可通過單位工會、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維權。如果以上途徑均未奏效,可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
文/郭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