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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機構應如何應對
專家表示,新的監管措施在維護整個保險體系安全的同時,也給保險中介機構,特別是中小型保險中介帶來較大影響,行業洗牌在所難免。
註冊資本准入門檻的提高對保險中介機構拓展資本補充渠道有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國的保險中介盈利模式主要靠費差,再加上規模不大,造成保險中介的議價能力不夠強,限制了保險中介機構的盈利能力。一位大型壽險公司的負責人稱,雖然一些全國性保險代理公司可通過業務規模化降低運營成本,增強與保險公司的議價能力,但較大
規模的保險公司仍很強勢,掌握絕對的定價權。
單純依賴費差的單一利潤來源讓保險中介盈利模式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在這種業績不確定的情況下,保險中介的資金壓力會不斷增大。在收入滯後的情況下,上市融資則成爲補充資金的最好選擇。2007年底登陸美國納斯達克泛華保險服務集團就是一個不錯的案例。
對保險中介機構而言,資本金的擴充固然非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制定長遠的、有核心競爭力的發展戰略。2011年5月,保監會出臺的《保險
中介“十二五”規劃》指出,“十二五”期間,保險中介行業要逐步實現從數量增長向規模經濟的轉變,發揮規模經濟在行業發展中的優勢。
業內人士認爲:“保險中介機構發展理念應逐步從過去主要靠廣鋪機構、人海戰術等單純追求規模的外延式擴張,轉向更注重專業、技術、人才、誠信及商業模式創新的內涵式發展。”通過整合提升行業資源效率與壯大機構實力,在全國銷售網絡與標準化信息平臺建設基礎上,深化與保險公司的戰略合作,促進保險中介向規模化、集團化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