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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衆人物隱私權的邊界在哪裏
萬科集團董事長王石婚變的消息,幾乎在一夜之間傳遍大街小巷。王石再度迴歸公衆視野,不是因爲房地產,而是因爲自己的婚姻狀況。一週來,圍繞這一話題的種種消息不斷出現,一些網站還製作了專題。有人翻出幾年前拍到的雙方合影,有人開始探討兩人的同學身份,還有人查找出當事女演員多年前參加的一些活動進行解讀。
與衆多參與者的興奮、狂熱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當事人至今一直沉默,公衆無法知曉那些獲得無數次點擊的信息的真假。
在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大民看來,這次事件讓很多人再次關注公衆人物的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一些人格權利的邊界問題。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公衆人物的概念作出明確界定,目前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較爲一致的觀點是,無論是以官員爲代表的政治類公衆人物還是以各種明星爲代表的娛樂類公衆人物,相比普通人,這些權利都要作出一定讓渡。
2002年,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足球運動員范志毅訴某報社涉嫌侵犯其名譽權時,首次使用了“公衆人物”這一概念,認爲“即使范志毅認爲引起爭議的報道點名道姓稱其涉嫌賭球有損其名譽,但作爲‘公衆人物’,對媒體在行使正當輿論監督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與理解”。這是我國司法實踐中首次對“公衆人物”的名譽權和普通人實行差別化保護。此後,此類判例在各地法院出現過多次。
“公衆人物由於比普通人掌握更多的社會資源,其言行活動早已超出個人範疇,成爲社會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因此,與社會公共利益及大衆興趣相關的事項,即使涉及個人隱私也不屬於隱私權保護的範圍。”楊大民說,“但是,王石作爲知名企業家,他的個人婚姻狀況不屬於應該讓渡的那部分隱私權。”
楊大民認爲,公衆人物隱私權不是沒有邊界,這一邊界就是隱私權是否和公共利益相關。王石和戴名錶的楊達才、抽“天價煙”的周久耕不同,政府官員掌握着公權力,與納稅人的利益密切相關,衆多網友圍觀、質疑乃至抨擊都不爲過。正是由於官員的言行很多時候涉及公共利益,西方國家對政府官員隱私權高度限制,高級官員的家庭財產、個人收入狀況等不屬於隱私。王石的婚姻狀況屬於個人私權範疇,和公共利益沒有關係。
在許多網站製作的專題中,當事女演員的很多個人信息被放大。有觀點認爲,明星作爲公衆人物,不應該有隱私,公衆對明星的私事有知情需求,爲了迎合讀者或網友的口味,媒體有權對明星進行最大程度的窺私和追蹤。
對於這種觀點,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認爲,面對媒體的報道權和輿論監督權,公衆人物的隱私權應當作出一定“讓步”,但是,這種讓步不是沒有邊界、沒有底線的。“我們都看到過,在狗仔隊、明星八卦新聞非常盛行的香港,偷拍的明星照片中只要有未成年人,他們的面部都是打了馬賽克的,媒體不應該對明星的個人私事進行無限制的窺探和挖掘。”
孟強認爲,以微博、網絡爲代表的新興媒體在此次王石婚變事件中的一些做法已經超越了普通的關注、報道範疇,特別是疑似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情況、疑似冒充王石妻子的聲明都在網上出現,這些都有侵犯隱私權之嫌。
之所以屢屢出現公衆人物的隱私權受到侵犯的情況,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我國有關隱私權保護的立法缺位,目前有關隱私權的概念、範圍以及侵權後如何賠償都無明確規定,只是在《侵權責任法》裏規定:侵害隱私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於缺乏一套完整、系統的隱私權保護法律制度,隱私權作爲一項重要的人格權,一直依附於名譽權,名譽權是否被侵害成爲隱私權是否被侵害的前提。因此,那些侵害隱私權卻未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行爲無法被法律追究。此外,新媒體的發展正在改變傳統隱私的基本概念、內容和侵權方式。這些都應該在未來《人格權法》的立法過程中得到重視。(記者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