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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房主違約引起法院認定市住建委依規辦理駁回訴求
夫婦倆買房並經網籤後,房屋竟遭原房主抵押,一怒將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市住建委的房屋抵押登記。昨天記者獲悉,昌平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依法駁回了夫妻倆的訴訟請求。
趙某和孫某是一對80後小夫妻,去年底,他們與李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84萬餘元的價格購買李某位於昌平區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屋,隨後支付了首付款55萬元。今年2月,該房屋買賣合同已網籤。由於該房屋已設定抵押(抵押權人爲北京市某銀行),因此房屋一直未能辦理過戶,夫婦倆便與李某簽訂瞭解約協議。但因李某遲遲未將房款退還給趙某夫婦,他們又與李某再次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於今年6月入住。但此後,房屋所有權人李某又將房屋抵押給了周某,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趙某夫婦起訴稱,市住建委在他們已辦理網籤手續且並未撤銷時,又爲他人辦理該房屋的抵押登記,且周某辦理抵押登記的行爲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
市住建委辯稱,李某和周某依法提交了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的所有法律手續和證明材料。市住建委認爲其符合《房屋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遂爲兩人辦理了抵押登記,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與周某共同到市住建委辦理房屋抵押手續,並提交了相關材料,市住建委工作人員對當事雙方進行了詢問,確認其爲真實意思表示。市住建委已依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審覈了申請的各項材料,其辦理抵押登記的行爲符合法律規定,因此依法駁回趙某夫婦關於撤銷市住建委爲周某辦理抵押登記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僅網籤仍存風險北京市天如律師事務所丁海洋律師提醒,房屋產權證是物權法規定的唯一合法的物權憑證,網籤並不代表房屋買賣交易完成,只有在做完產權變更登記後所有權才轉移。對於住建委來說,進行抵押登記,只需審查房屋是否存在權利瑕疵,產權證是否屬於抵押人,而是否網籤不屬於其審查範圍。此案中主要是賣房人違約。對於買房者來說,未過戶的房產存在一定的交易風險,最好在合同裏明確約定,如果出現權利瑕疵,賣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記者王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