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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
因小店門面的裝潢上打着“貴州茅臺集團”6個字,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將浙江省溫州市10家商戶告到了法院,認爲自己的商標權受到了侵害,要求每家商戶各賠償損失費及合理費用十餘萬元,合計160萬元。
去年6月到今年10月,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陸續收到了10份來自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的民事起訴狀。
茅臺公司:小商戶應公開賠禮道歉
茅臺公司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基本一致,茅臺公司認爲溫州當地大南門某菸酒店業主馮某,西山某酒行業主周某、張某,南浦某酒行業主吳某等10人沒有經過茅臺公司的許可,擅自使用茅臺公司的“貴州茅臺”、文字商標、“MOUTAI及圖案”商標,作爲店面門頭裝潢。這些商戶使用茅臺公司商標的行爲,會使得相關公衆誤認爲這些商戶是茅臺公司認可的茅臺專賣經營戶。
茅臺公司認爲,根據法律規定,這些商戶已經侵害到了茅臺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商戶立即拆除門頭,並在當地主要媒體公開向茅臺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合計1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