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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律師段萬金因查詢企業的工商檔案遭到拒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履行職責,公開檔案。不過,法院並沒有在收到訴狀的7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定。11月2日,段萬金表示,“還沒有接到北京市一中院的任何通知”。
與段萬金同時提起訴訟的,還有陝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武廣韜。他們在共同代理的一起案件中,需要調查某公司的工商檔案。兩人持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信息公開申請書等,要求工商總局依法公開該公司的出資協議書、章程、變更登記等書式工商檔案。工商總局以他們沒有法院立案通知書爲由拒絕了申請。
段萬金認爲,這違反了《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法》第35條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不過,國家工商總局認爲其做法有據可依。2003年,國家工商總局修改後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以下簡稱《查詢辦法》)第7條第一款規定,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活動,查詢人員出示法院立案證明和律師證件,可以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這項規定早在2007年就遭到質疑。律師孔志輝曾向國家工商管理總局提出申請廢止和修改《查詢辦法》有關內容的建議書,理由就是上述規定與《公司法》、《律師法》等多部法律法規有衝突。但至今無果。
段萬金還認爲,國家工商總局規定律師調取書式工商檔案必須持法院的立案通知書,還違反了政務信息公開的法律規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憲法與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呂豔濱表示:“(段萬金要查詢的)這些信息都是工商部門在管理過程中收集獲取的信息,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條規定的範圍,應該在公開之列。”《條例》第2條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呂豔濱認爲,工商總局的《查詢辦法》是根據《檔案法》規定的,但把本案中的相關信息歸屬爲檔案信息比較牽強。
在呂豔濱看來,段萬金遇到的問題是法規和法規之間銜接不夠導致的。“《條例》實施後,關於信息公開的問題應該依照《條例》來解決,但由於《條例》的法律位階比較低,《檔案法》又一直沒有做修改,這就產生了矛盾。”呂豔濱說,“現在一些部門就是利用了法律間的這種差異。”(記者李麗實習生陳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