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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陶俊潔、趙曉輝)中國證監會31日正式發佈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暫行規定》共4章39條,主要包括子公司的界定、子公司的設立、子公司的治理與運營、日常監管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暫行規定》強調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加強子公司人員管理,同時注重強化基金管理公司對子公司的管控,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合理確定子公司的發展方向和經營計劃,加強與子公司的業務協同和資源共享,另一方面要求母子公司建立風險隔離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及時對外公開披露關聯交易事項和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參與子公司的情況,有效防範利益衝突,同時也有針對性地規定了相應的監管和處罰措施。
當天,證監會就修訂《關於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範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爲了明確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的投資範圍及有關事項,證監會於2011年4月29日公佈《自營規定》。自規定實施以來,在拓寬證券公司投資渠道、有效控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及另類投資的風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着證券公司改革開放、創新發展,《自營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客觀需要,需要適當調整、充實。
此外,證監會31日還就《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修訂爲《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將《資格管理辦法》修訂爲《業務管理辦法》,主要是爲了適應基金行業市場化改革、進一步完善中國基金託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