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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證券日報記者就投資者關心的寧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邦股份)多年來關於“南京天邦股權轉讓爭議一案”屢訴屢敗的事件,採訪了天邦股份總經理張邦輝。
張邦輝表示天邦股份從2007年8月開始至2009年9月,經過6次訴訟和一次再審申請,先後總計支付法院案件受理費、律師費數百萬元。遭遇各種司法不公,導致結果都是敗訴,致使天邦股份及其本人都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傷害與損失。
成立南京天邦做疫苗
天邦股份總經理張邦輝說:“在2003年7月,爲發展我國獸用疫苗事業,天邦股份與江蘇省農業科學院(以下簡稱農科院)及其他三位自然人共同設立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天邦),天邦股份、農科院和自然人分別以現金出資各佔40%、40%和20%股份,總股本1000萬元。後增資擴股至5000萬元,天邦股份以現金出資,佔50%;農科院以現金及1000萬元技術股佔48%;自然人減持,持股比降至2%。”
張邦輝說:“在建設、經營南京天邦理念上,天邦股份與農科院個別領導多次發生矛盾,具體體現在公司選址、融資、停止農科院中試產品生產等上,雙方觀點大相徑庭。”南京天邦在日後的運行中出現很大的困難,資金缺口超出一個億。在融資上,天邦股份希望採取市場化方法,農科院個別領導卻堅持採取大股東借款方式。受制度限制,天邦股份不能借款南京天邦。在這種情況下,爲解決南京天邦發展融資難題,2006年9月12日,天邦股份與南京天邦副總經理張小飛簽訂《出資轉讓協議書》,將天邦股份持有的南京天邦50%股權轉讓給了張小飛。2006年12月18日,天邦股份與江蘇省農業科學院及張小飛簽訂了《股權受讓三方協議書》。協議約定:張小飛持有的南京天邦50%股權暫轉讓給農科院。同時,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天邦股份保留買回權。協議簽訂後,農科院即支付受讓款履行了購買付款義務。當時,農科院沒有表明需報請財政部門同意才能付款,而是以農科院自有資金支付。由於約定了天邦股份的回購,一直到2009年訴訟結束前,該股份都沒有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且事實上,農科院爲便於天邦股份回購,只是與張小飛簽訂了委託持股協議。
張邦輝說:“天邦股份在三方協議約定的回購期內,於2007年8月13日以約定方式向農科院要求收回股權,同時天邦股份大股東個人替代公司按約履行了對南京天邦的融資義務,將股權回購款本息2600餘萬元和應分擔的借款4600餘萬元如數匯到農科院賬戶,結果農科院卻將回購款退還,拒絕履行合同的後一半。這樣的行爲表示農科院不顧三方協議的明確約定,拒不履行協議,也不返還股份。”
本報記者專門致電目前擔任南京天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的張小飛先生,希望瞭解一些當時的情況。張小飛說:“事情已經過去這麼多年了,法院也已經有了判決結果,我沒什麼好說的,具體情況也不是很清楚。”
依法訴訟爲保權益
在協商未果的情形下,爲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天邦股份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然而天邦股份得到的結果卻是敗訴。
張邦輝說:“在江蘇三級法院審理期間,對相同法律關係,出現三種判決。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訴訟期間,農科院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爲‘合法有效的合同’,要求法院判決其受讓股份的時候,南京市玄武區法院也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爲‘合法有效的合同’。這樣,原來記名在張小飛名下的股份通過司法判決,可以正式工商登記到農科院名下。這個事實發生的時間是天邦股份起訴後的9個月,即2008年的5月份。”
可是在天邦股份進而要求南京中院判定農科院實際履行三方協議,配合天邦股份完成股權回購的時候,農科院又主張該協議爲部分生效、部分未生效。結果是南京中院駁回了天邦股份回購股權請求。
當2008年11月天邦股份向江蘇省高院上訴的時候,農科院認爲:該協議部分有效部分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江蘇省高院最後認定協議無效。
2009年1月12日天邦股份提請最高法院再審,但高法駁回了公司的再審申請。
張邦輝說:“江蘇法院以2500萬元的價格佔有了天邦股份在南京天邦50%的股權。此時,這一股權價值已經遠遠高於2500萬元。法院的判決還破壞了天邦股份生物疫苗產業的整體戰略部署,給衆多投資者的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其間接損失達數億元。”
法律專家稱地方法院裁剪事實
記者向國內法律界的專業人士方流芳教授諮詢了“南京天邦股權轉讓爭議一案”,方流芳教授是中國政法大學一級教授、中歐法學院院長,專攻民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的法學博士。方教授表示,江蘇三級法院是根據農科院的需求裁剪事實,以維護‘國有資產’之名,行‘地方保護’之實。全部審判是爲了將農科院的違約行爲合法化,進而佔有天邦股份的財產;天邦股份作爲違約行爲的受害人不僅得不到任何補償,還要爲這種法院給農科院提供的服務付費。這種判決的社會效應是在懲罰誠實履行合同的一方。這是以法院判決形式,侵佔了天邦股份在南京天邦的50%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