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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9月11日電(記者塗銘)北京市民陳某與秦某約定共同開立資金賬戶,由秦某負責炒股,後因股市低迷導致虧損,陳某遂將秦某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日前終審判決陳某、秦某二人所籤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秦某返還陳某虧損的135萬元本金。
原告陳某訴稱,2011年11月,陳某與秦某共同開立賬戶,陳某向賬戶注入1000萬元本金,秦某注入200萬元保證金受託炒股,並保證每月向陳某分紅。雙方同時約定,賬戶資產在1100萬元以下且秦某不能補倉的情況下,陳某有權解除合同。兩個月後,賬戶資產已低於1100萬元。在秦某拒絕補倉後,陳某遂將賬戶股票強行賣出,此時賬戶資產已低至850萬元,故要求秦某賠償其150萬元的損失。
秦某辯稱,其一直積極履行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爲,給陳某兩次分紅共計15萬元。正是由於陳某擅自清倉,導致共有賬戶的虧損。秦某同時提起反訴,以違約爲由要求陳某賠償其損失200萬元。
北京市一中院終審認爲,雙方當事人所訂立合同的實質內容是陳某委託秦某對其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以此獲取資產收益,屬於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依據我國金融管理法規的相關規定,從事金融類理財活動,必須具備從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特許經營資質,而秦某不具備該資質,故陳某和秦某所籤委託理財合同應屬無效。秦某對於合同無效負有主要過錯。依據無效合同的財產處理原則,秦某應返還陳某損失的本金。扣除陳某已得的15萬元收益,秦某應返還陳某135萬元,秦某的反訴請求亦不予支持。因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