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財政部今天上午宣佈,爲讓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每一分錢都能“吃到孩子嘴裏”,切實改善試點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膳食營養,財政部和教育部制定了《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明確,不得用營養改善補助專項資金抵減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同時,要求學校、供餐企業和託餐家庭接受社會監督,定期曬賬單。
據瞭解,國務院從2011年10月啓動實施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中央財政將每年撥款160億元,率先在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680個縣(市)啓動國家試點,惠及這些地區所有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約2600萬名在校學生,佔中西部農村學生人數的近30%。
160億的資金是按每名學生每天3元錢的營養改善標準,每年200天上課天數計算得出。
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後,校長陪餐、食物中毒等負面新聞不斷,因此由政府教育部門主導的營養餐計劃也越來越多地受到質疑,社會不斷呼籲,要求學校對下撥款項和賬目進行詳細的公開。
對此,財政部在本次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中,詳細規定了資金使用,要求信息公開,稱將嚴懲虛報人數而套取和冒領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和學校。
直擊《辦法》
教育部門定期公佈資金量
財政部對信息公開作出了明確要求:首先,地方教育部門負責定期公佈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次等信息。
其次,學校、供餐企業和託餐家庭都要定期曬賬單,公佈經費賬目、配餐標準,以及用餐學生名單等信息。
辦法規定,營養改善計劃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要全額用於爲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用於補貼教職工伙食和學校公用經費支出,不得用於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
營養改善計劃要做“加法”
財政部明確,在開展營養改善計劃國家試點的地區,繼續落實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政策,據悉,從2011年秋季學期起,補助標準已經達到每天小學生4元、初中生5元。
“實施營養改善計劃,是做‘加法’,而不是做‘減法’,不得用營養改善補助專項資金抵減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財政部相關部門解釋,部分原來享受生活補助的學生,納入營養改善計劃後,僅中央財政給予的補助將達到小學生每天7元、初中生每天8元的標準。
嚴懲違規管理部門和學校
辦法規定,在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