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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4日公佈了《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適用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員工持股計劃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員工意願,將應付員工工資、獎金等現金薪酬的一部分委託資產管理機構管理,通過二級市場購入本公司股票並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
爲規範、引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及其相關活動,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相關問題進行了研究,並起草了《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分設總則、一般規定、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罰則及附則等六章,共計三十五條。
暫行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爲公司員工,包括管理層人員。
暫行辦法明確了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及數量限制。資金來源是應付員工的工資、獎金等現金薪酬的一部分。考慮到員工的實際需求及風險合理分散原則,辦法規定,每年度用於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於最近12個月公司應付員工的工資、獎金等現金薪酬,且數額不得高於其現金薪酬總額的30%。同時,員工用於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總額不得高於其家庭金融資產的1/3。
暫行辦法規定,員工持股計劃長期持續有效,在其存續期間可以約定按照年、季、月的時間間隔定期實施,也可以不定期實施。每次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其所購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購買完成時起算。
暫行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單個員工所獲股份權益對應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對於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參加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可以通過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會議選出代表或設立相應機構,監督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代表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授權資產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權利。上市公司應當將員工持股計劃委託給信託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爲了保持資產管理機構的獨立性,暫行辦法還特別規定,資產管理機構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與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
暫行辦法還制訂了四條罰則:
第一,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員工持股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爲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出具專業意見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表的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利用員工持股計劃進行虛假陳述、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爲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處罰,並可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中國證監會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中國證監會表示,有關意見和建議請以書面形式或者電子郵件形式應於2012年8月17日前反饋給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
員工持股計劃在成熟市場是相當普遍的一種制度設計,有利於提升公司生產效率,提高公司綜合實力,同時也是支持和培育專業機構投資者的有效途徑之一。上市公司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建立員工可享有公司成長和參與經營決策的機制,將員工收入的未來收益和公司股票的未來價值有機地聯繫在一起。(人民網北京8月5日電/記者楊鐵虎)